2014年1月1日将实行新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日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出台《一年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保险业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示范条款”中引入了人身险伤残评定新标准,对意外伤害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按新的伤残标准的伤残项目来进行评定,并按照伤残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其中比较值得关注的是,在“责任免除”一栏,仅列出7项除外责任。
在“责任免除”一栏,《征求意见稿》将除外责任精简为7项,具体包括:“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猝死”、“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从事潜水等高风险运动”、“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具体有:
由此可见,许多保险公司意外险除外责任中经常提到的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自杀;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项目等则不在《征求意见稿》的责任免除项目中,无证驾车和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也未被提及。多家保险公司人员均表示,即便“无证驾车”未被明确列入除外责任,但因为此种行为已经违法,因而保险公司也不会就此进行赔付。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意外伤害”和“猝死”的定义。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而“猝死”,则被表述为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表明,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此前,各家保险公司均表示,意外险产品对于“猝死”是不予以赔付的。不过,一些意外险产品并未在责任免除的条款中明确标注出“猝死”属于除外责任,因而也时常产生因“猝死”而导致的纠纷。有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将“被保险人猝死”列入除外责任,有利于今后避免此类纠纷。
事实上,“猝死”列入免责范围这点容易理解,但《征求意见稿》中未将无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列入免责范围,是否表示无证驾驶就此能获得赔偿呢?
无论在中国人寿的上述产品还是中国平安的意外险产品中,对于“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事故,均列为免责范围;在《征求意见稿》中,却仅将“酒后驾驶”列入除外责任,而没有提及“无证驾驶”等问题。对于无效驾驶的行为,某险企的解先生认为,一般情况下这种明确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所以保险公司列明与否并不影响最后的理赔结果,即使是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除外责任里面没有明确列明 “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造成的意外伤害”的情况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某险企的白先生认为,肯定不赔,因为除外责任第二项规定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对于这种“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的情况属于故意犯罪,无证驾驶已经违反交通法了,所以肯定是不赔的。
日前,中国保险行协草拟了《一年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明确将“猝死”列为除外责任。但一家保险公司在网店推出“压力山大意外险”,并标榜为首款能对猝死进行理赔的保险。记者查看条款后得知,该保险并不能赔付所有的“猝死”,购买前仍需看清责任免除条款。
日前,一家保险公司在网店推出“压力山大意外险”,主要针对广告狂人、白衣天使、网店店主、媒体人士、莘莘学子、演艺明星等十大高危人群。年龄要求20岁到40岁之间,保险期限从30天到1年不等,保险费在16元到85元之间。“猝死累计可获得保险金共计50万元,其他原因导致的身故可获得保险金1万元。”该款意外险特地加重了对“猝死”的赔付,不过对“猝死”的界定为突然发生的疾病,且在疾病发生后6小时内死亡。合同同时列明了不在保障范围之内的六种猝死情况,如被保险人患精神疾病和先天性疾病、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的行为、化学污染、在合同生效前就已经存在的疾病和症状,以及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客户已有的疾病,或者是曾经患有的疾病引发的猝死,都不在赔付范围内。”该店的客服解释道。记者了解到,该款保险并非首款能够对猝死理赔的保险,一般的意外险虽不保猝死,但只要包含身故责任的寿险、两全险,都能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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