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违章:男子骑车逃逸拖行交警近20米

发布者:傅浩|发布时间:2013-07-12 09:29:30

昨日上午早高峰时段,成都市一环路建设北路二段路口执勤女交警季琳,在查处一辆侵走机动车道的电瓶车时,被突然加速逃跑的电瓶车拖行了近20米。摔倒后季琳双膝受伤,警服被磨出数个破洞。骑车男子林某被巡逻至此的交警和巡警合力制服,他因为涉嫌妨碍公务面临刑事处罚。

昨日上午8时30分许,成都交警五分局女民警季琳在一环路建设北路二段路口执勤时,发现一骑电瓶车男子侵走机动车道,于是上前将其拦下。季琳正要对骑车男子进行纠正时,男子突然调头往回行驶。

由于男子突然加速,季琳下意识一把抓住了男子的衣服,欲将其拦下。但男子非但没减速,反而加速横穿过一环路,向驶来的方向逃跑。在惯性作用下,季琳被加速骑行的电瓶车拖倒,并拖行了近20米才停下。季琳双膝擦伤,被送往附近医院。“我正好巡逻在这看到。”成都交警五分局民警邹麟与成都市成华公安分局巡警一起将骑车男子林某挡下,将其送到了建设路派出所。

警方介绍,事发时林某侵走机动车道的行为只是违反了《道法》的规定,只会受到5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但因为林某在逃逸过程中拖伤女交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他将因涉嫌妨碍公务,面临刑事处罚。

原本只会受到50元以下的罚款处罚却变成了刑事处罚,罪魁祸首就只“逃逸”,在日常生活中,肇事逃逸的案件屡见不鲜,那么,肇事逃逸将面临什么处罚呢?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一种性质十分恶劣、情节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为此当事人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严重后果。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终生禁驾。因逃逸致使受害人死亡的,依据刑法规定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新法加大了对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力度。在此,我也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要立即停车、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千万不要选择逃逸,逃过一时,是不能逃过一世的,最终逃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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