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长相守互联网终身护理保险

税收优惠 70周岁前可投保 失能护理保障 疾病身故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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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须知

    1. 1、投保地区:本产品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保。目前,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江苏、浙江、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山东、福建、江西、湖北、河南、广东、湖南、四川、云南、陕西、新疆、大连、青岛、河北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不支持投保。若您身处本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后续线下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受到影响,但您可通过在线服务或拨打客服电话4001330600进行服务申请。
    2. 2、适用条款:本保险计划为“长相守·终身护理险(B款)”,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适用条款为《人保健康长相守互联网终身护理保险(B款)》(人保健康[2025]护理保险004号、人保健康发【2025】发14号)。
    3. 3、保险期间:终身。
    4. 4、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身体健康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需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对于成年人(须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可为被保险人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对于未成年人(不满18周岁)投保,投保人必须为其父母。
      本产品暂不支持5-6类职业从业者投保,具体见《投保职业限制表》。
    5. 5、本产品不支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
    6. 6、等待期: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本公司将对一段时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段时间称为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90天为等待期。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责任无等待期。
      如果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或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7. 7、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5天的犹豫期。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本公司将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8. 8、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退保金额支付方式:解约需通过保险公司办理,退保金额将由人保健康退回投保人的银行账户。
    9. 9、保险费:保险费将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障内容及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和风险状况进行确定,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10. 10、保险计划:《人保健康长相守互联网终身护理保险(B款)》保险责任包括护理保险金和疾病身故保险金。
      护理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原因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OO83-2013)中所列第1至第3级伤残,则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当天)达到本合同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特定疾病确诊时或确定伤残时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
      ② 特定疾病确诊时或确定伤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后(含当天)且61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当天)达到本合同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特定疾病确诊时或确定伤残时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60%;
      ② 特定疾病确诊时或确定伤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61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后(含当天)达到本合同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按下列三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特定疾病确诊时或确定伤残时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20%;
      ② 特定疾病确诊时或确定伤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120%;
      ③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伤残,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其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 身故时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
      ② 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护理保险金和疾病身故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给付为限。
    11. 11、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犹豫期后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金额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的保险费金额需符合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标准。
      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本合同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和各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同比例减少。本公司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和各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
    12. 12、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则现金价值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13. 13、责任免除:
      因下列一个或多个情形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被保险人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职业关系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因输血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或因器官移植导致的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除外)。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位)、被保险人继承人(第二顺位)的顺序确定。
      除本条款第2.4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条款第2.3条“保险责任”、第3.3条“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3.4条“合同效力终止”、第4.4条“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第6.3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和第7条“名词释义”部分中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
    14. 14、本产品医疗相关保障限定:本计划中的《人保健康长相守互联网终身护理保险(B款)》中本公司认可的医院指依法设立的中国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甲等或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但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15. 15、理赔说明:如需要申请理赔,您可关注“人保健康生活”公众号提交在线理赔或通过拨打人保健康客服热线4001330600进行理赔报案,并按客服指引将理赔所需材料邮寄到保险公司。
      理赔所需材料:
      1) 《理赔申请书》;
      2) 被保险人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若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需同时提供与申请人(监护人)的关系证明(A:出生医学证明;B:若户口本户主为监护人,可提供户口本的监护人页及被保险人本人页;C: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关系证明,三选一即可)};
      3) 受益人(领款人)银行卡复印件;
      4) 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病历记录,以及由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的确诊疾病必需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查、影像学检查及其他医学检验报告;
      5) 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若因意外伤害申请护理保险金的,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双方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若申请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还需要提供如下材料:
      1)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2)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理赔申请资料邮寄地址: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港东街12号A座12层1-2至1-14
      收件人:人保健康互联网部
      电话:0411-86657777-8304
      邮编:116001
      理赔款的支付方式:
      由人保健康支付至被保险人的账户。对于理赔金领取人为非被保险本人的案件,需提供关系证明及保险赔款权益转让书,方可转至对应监护人或受益人账户。
    16. 16、保单及发票:您在互联网投保的保险产品,我公司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通过:1)人保集团官网www.picc.com/人保健康官网www.picchealth.com—个人中心—我的保单;2)人保健康支付宝生活号—我的保险—我的保单;3)中国人保app—我的—我的保单;4)人保健康生活微信公众号—我的—个人中心—保单查询,查验保单真伪并核对相关信息,您也可在保单详情页面申请下载电子保单。您在互联网投保的保险产品,我公司将为您提供电子发票,您可以通过人保健康支付宝生活号-我的保险-我的保单,选择您需要开具电子发票对应的保单,进入保单详情页点击“电子发票”进行申请,公司将为您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已开具的电子发票可在:1)人保集团官网www.picc.com/人保健康官网www.picchealth.com—个人中心—我的保单;2)人保健康支付宝生活号—我的保险—我的保单进行查看,您也可在保单详情页面申请下载电子发票。
    17. 17、保费支付方式:您可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卡等方式支付保费,具体支付方式以投保页面显示为准。
    18. 18、偿付能力告知和风险综合评价:本公司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价符合监管要求,您可以登录http://www.picchealth.com/tabid/2331/Default.aspx 查询相关信息。
    19. 19、信息变更: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拨打人保健康7*24小时客服热线4001330600办理变更事宜。
    20. 20、投诉渠道:您在购买本公司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拨打人保健康7*24小时投诉受理热线4008895591。
    21. 21、信息披露:本公司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价符合监管要求,您可以登录http://www.picchealth.com/tabid/2331/Default.aspx 查询相关信息。您可登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方网站http://www.iachina.cn/—信息披露—互联网保险信息披露—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查询我公司相关互联网保险披露信息。
    22. 22、信息安全:本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23. 23、相关授权:本人授权贵公司可以从任何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或任何组织和个人,就投保及后续保单服务或理赔相关事宜,查询或索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的资料或证明。本人授权贵公司可以从第三方就有关投保、保全或理赔事宜查询、收集与本人相关的信息。本人同意贵公司将本人提供的信息、本人接受贵公司投保、保全或理赔产生的信息以及贵公司从第三方查询、收集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查询收集和产生的),用于人保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向本人提供服务、推介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人保集团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上述个人信息依法承担保密和信息安全义务。本条中贵公司是指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集团”是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本授权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为提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将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保单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保信”) 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并同意中国银保信对上述信息以及本人投保、承保、保全、理赔信息,进行收集并经加工分析、使用后,传输给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提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服务用途。同时基于监管机关要求或为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本人同意中国银保信将上述信息传输给国家税务机关做合理使用。中国银保信的上述处理行为对您接受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服务具有必要性,并承诺将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您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除法律法规外,未经您事先书面许可,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非上述服务目的,也不会披露给任何无关的第三方。如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问题咨询或取消、变更授权,可致电客服热线:95591或4006695518。中国银保信联系方式: privacy@cbit.com.cn。
    24. 24、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5. 25、重要告知:产品页面仅做产品理解之用,具体内容以正式的保单样式及条款为准,正式保单与条款有冲突之处以保单约定为准,具体详见保单。
    26. 26、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你公司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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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信息

    1. 人保健康长相守互联网终身护理保险(B款)条款 人保健康[2025]护理保险004号

    常见问题

    • 投保年龄是多少?

      出生满28天至70周岁。

    • 税收优惠最高抵多少税额?

      对缴费者按照2400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

    • 护理险什么情况可以领取?赔付多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合同复效的则自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因意外伤害原因或等待期满后因意外伤害之外的其他原因,被保险人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原因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0083-2013)中所列第1至第3级伤残,则被保险人达到本合同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当天)达到本合同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特定疾病确诊时或确定伤残时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 ②特定疾病确诊时或确定伤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18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后(含当天)且61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前(不含当天)达到本合同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按下列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特定疾病确诊时或确定伤残时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60%; ②特定疾病确诊时或确定伤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若被保险人在61周岁的合同年生效对应日后(含当天)达到本合同护理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按下列三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护理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①特定疾病确诊时或确定伤残时已交纳的保险费金额的120%; ②特定疾病确诊时或确定伤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120%; ③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 等待期多少天?

      90天。(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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