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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夕不只属于爱情,给爱人和家人最好的七夕礼物,是每时每刻陪在身边的强大保障。7月25日-7月27日,指定长险产品为家人投保,限量抢七夕加送好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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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重疾保障,全方位呵护爱与责任,给家人投保,限量加送好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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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康惠保重大疾病保险

(累计销量:62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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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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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种重疾+30种
  • 保费低
  • 最高50万保额
  • 缴费期限可选30年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首次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种或多种,经公司承认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诊断确认,我们返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本合同效力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在等待期后首次确诊初次患上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中一种或多种,经公司承认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诊断确认,我们给付基本保额,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以外的原因身故,我们返还身故当时的保单现金价值,本合同效力终止。
特定疾病保障(含轻症豁免)不投保投保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持续生效180天(若本附加合同中止后复效,则以最后复效日起持续生效180天为准)以后(不含当日)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经公司承认的医疗机构和医师诊断确认,我们给付主合同基本保额的25%作为特定疾病保险金,且基本保额不变。同时我们将豁免主合同和本附加合同缴费期间内的首次确诊日以后各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人年龄
被保人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职业类别
  • 1-6类
投保人年龄
投保人性别

  • 2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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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增中症
  • 中症轻症多次赔付
  • 新增特定疾病
  • 身故退还已交保费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我们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 (带中症豁免保费)5万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3万保险期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余期未交保费保险期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被保人年龄
被保人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计划
  • 身故版
基本保额
职业类别
  • 1-6类
投保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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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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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疾60周岁前160
  • 新增前症疾病
  • 第二次恶性肿瘤
  • 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或160%基本保额100%或160%基本保额100%或160%基本保额100%或160%基本保额100%或160%基本保额100%或160%基本保额100%或160%基本保额100%或160%基本保额100%或160%基本保额100%或160%基本保额100%或160%基本保额100%或160%基本保额100%或160%基本保额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100种),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前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6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含)后确诊,按基本保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责任和“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若您选择投保)继续有效,本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
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12万18万24万30万36万42万48万54万60万66万72万78万84万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为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第二次确诊的恶性肿瘤包括以下情形:(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2)前一次恶性肿瘤复发、转移;(3)前一次恶性肿瘤仍持续。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所患重大疾病非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被保险人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2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此时您未选择可选责任中的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或选择后该责任已效力终止,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6万*2次为限9万*2次为限12万*2次为限15万*2次为限18万*2次为限21万*2次为限24万*2次为限27万*2次为限30万*2次为限33万*2次为限36万*2次为限39万*2次为限42万*2次为限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中症疾病(25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4万/4.5万/5万,3次为限6万/6.75万/7.5万,3次为限8万/9万/10万,3次为限10万/11.25万/12.5万,3次为限12万/13.5万/15万,3次为限14万/15.75万/17.5万3次为限16万/18万/20万,3次为限18万/20.25万/22.5万,3次为限20万/22.5万/25万,3次为限22万/24.75万/27.5万,3次为限24万/27万/30万,3次为限26万/29.25万/32.5万,3次为限28万/31.5万/35万,3次为限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48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40%、第二次45%、第三次50%,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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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1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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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覆盖185种疾病
  • 恶性肿瘤二次赔付
  • 重疾医疗津贴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若投保人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和“可选责任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除“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若投保人未选择本合同“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和“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90日内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5万*2次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同一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如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中症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90日内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额*30%/40%/50%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90日后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对于同一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0%、40%、50%,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次数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如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如本公司已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对于重大疾病确诊日之后确诊的轻症疾病,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若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90日内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不投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起90日后,且在年满18周岁前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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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色保障大家都在挑,为家人投保,每天限量好礼,手慢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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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百惠保重大疾病保险

(累计销量:594)
被保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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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故版
基本保额
职业类别
  • 1-6类
投保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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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4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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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疾多次赔付
  • 首次重疾额外赔
  • 前症保障
  • 最高60万基本保额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15万20万25万30万35万40万45万50万55万60万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按合同约定给付基本保额。 本产品承保100种重大疾病,分为A、B、C、D、E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一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6万9万12万15万18万21万24万27万30万33万36万等待期后且于年满60周岁之前(不含60周岁),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重大疾病,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第一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中症疾病保险金6万*2次为限9万*2次为限12万*2次为限15万*2次为限18万*2次为限21万*2次为限24万*2次为限27万*2次为限30万*2次为限33万*2次为限36万*2次为限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中症疾病(25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4万/4.5万/5万,3次为限6万/6.75万/7.5万,3次为限8万/9万/10万,3次为限10万/11.25万/12.5万,3次为限12万/13.5万/15万,3次为限14万/15.75万/17.5万,3次为限16万/18万/20万,3次为限18万/20.25万/22.5万,3次为限20万/22.5万/25万,3次为限22万/24.75万/27.5万,3次为限24万/27万/30万,3次为限等待期后,被保险人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发生轻症疾病(48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40%、第二次45%、第三次50%,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人年龄
被保人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职业类别
  • 1-6类
投保人年龄
投保人性别

  • 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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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额全面提升
  • 第二次恶性肿瘤
  • 新老客户同等保额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150%/135%/100%*基本保额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具体比例如下:第1-10个保单年度赔付150%;第11-15个保单年度赔付135%;第16个保单年度及以后赔付100%。若您选择投保本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现金价值降低为零,本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若您未选择投保本合同中“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及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则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60%*基本保额*2次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6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35%/40%/45%*基本保额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35%、第二次40%、第三次45%,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或轻症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25%*基本保额给付中症或轻症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在该中症或轻症确诊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且符合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的给付标准,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照基本保额的25%给付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后额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金仅给付一次,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确诊中症或轻症时已经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条件,则我们不承担本项保险责任。
被保人年龄
被保人性别
保险期限
  • 终身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职业类别
  • 1-4类
投保人年龄
投保人性别

  • 5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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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60岁前确诊额外赔
  • 中症60%保额
  • 轻症40%保额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或160%基本保额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被保险人在确诊时未满60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被保险人在确诊时已满60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60%基本保额*2次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每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中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40%基本保额*3次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每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项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初次发生一项或多项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我们仅给付其中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豁免余期保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项中症疾病或任何一项轻症疾病,我们将豁免被保险人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确诊日后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人年龄
被保人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职业类别
  • 1-4类
投保人年龄
投保人性别

  • 11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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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次重疾不分组
  • 首次重疾额外赔付
  • 第二次重疾120%
  • 少儿特疾额外赔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150%基本保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于第15个保险单周年日前确诊初次发生重疾,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2)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3)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于第15个保险单周年日后确诊,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2)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3)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36万于首次重疾确诊间隔365日后,第二次确诊重大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15万/18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中症疾病,第一次赔付50%基本保额,第二次赔付60%基本保额,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
轻症疾病保险金9万/12万/15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轻症,第一次赔付30%基本保额,第二次赔付40%基本保额,第三次赔付50%基本保额,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

瑞泰瑞盈重大疾病保险

(累计销量:2362)
被保人年龄
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计划

  • 1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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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0种重疾
  • 50种轻症
  • 轻症豁免
  • 不限职业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障10万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 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保障(带轻症豁免)不投保投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以上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且自确诊日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我们豁免本附加合同及其所附的主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当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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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家人的爱与责任,无畏疾病或意外风险,放心拼搏,为家人投保享限量好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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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贵大麦2020定期寿险

(累计销量:4013)
被保人年龄
计划
  • 免体检版
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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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入收藏加入对比
  • 最高350万保额
  • 健康告知仅3条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身故/全残保险金10万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基本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可选)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不投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后(不含)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体全残,若被保险人在身体全残之后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 零时生存,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体全残当时本合同的可选责任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本公司给付身体全残扶助保险金以下列条件最先成就时为止:(1)至被保险人身故时为止;(2)至保险期间届满时为止。
被保人年龄
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 42.00
  • 查看详情
  • 加入收藏加入对比
  • 最高300万保额
  • 保费低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身故/全残保险金10万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非意外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所交保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乾坤圈1号定期寿险

(累计销量:1657)
被保人年龄
性别
保险期限
缴费年期
基本保额
职业类别
  • 1-4类
是否有社保

  • 2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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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300万保额
  • 缴费期同保障期
  • 适合年轻人群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身故或发生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照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已交纳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发生身体高度残疾,我们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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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费低
  • 最高300万保额
  • 可加保
  • 可附加被保险人豁免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0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已交纳保险费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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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选单次/两次重疾
  • 少儿特定疾病2倍赔
  • 罕见疾病3倍赔
  • 含中症疾病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10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等待期180天后因非意外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列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不再承担身故/全残保险金、轻症、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
首次重大疾病保费豁免余期未缴保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本18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本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本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本公司豁免前述期间内本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视豁免的保险费为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投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等待期180天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的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投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或在180天等待期后因非意外的原因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列明的一种或多种轻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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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次重疾
  • 前10年150%保额
  • 重疾不分组
  • 特定疾病双倍赔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150%或100%基本保额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50%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含)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第二次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上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一年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或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50%或60%基本保额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两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30%40%50%基本保额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已交保费/现价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人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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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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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类别
  • 1-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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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额外赔付最长20年
  • 最高50万基本保额
  • 3次重疾不分组
  • 特定疾病双倍赔
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重大疾病保险金最高150%基本保额110种,3次,不分组,给付间隔为1年,累计给付达3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前10个保单年度(保险期间为至60岁或终身的,则为前20个保单年度)内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50%,之后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此后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少儿特定疾病和罕见疾病保险金仍然有效),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每次给付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自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此后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50%/60%基本保额30种中症;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首次发病并确诊中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确诊中症疾病,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此后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两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每一种中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中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30%/40%/50%基本保额30种轻症;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发病并确诊为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首次发病并确诊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首次发病并确诊轻症疾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每一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轻症疾病的责任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已交保费/现金价值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下列二者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 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2)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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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赔指引

  1. 1 出险报案 发生保险事故后,请第一时间拨打开心保客服电话报案。开心保为您开通客服专线4009-789-789、在线客服以及客服邮箱kf@kaixinbao.com等多种报案协助申请方式。
  2. 2 理赔申请 收集并提交相关材料办理理赔事项。
  3. 3 结案赔付 等待理赔结果通知(一般案件会在10个工作日左右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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