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去年12月起,各单位就开始为员工发放年终奖了,年终奖是对员工这一年来工作的肯定与鼓励,然而一些细心的人会发现,拿到手的年终奖有点不太“对数”,其实,这是因为年终奖也扣除了个人所得税的缘故。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年终奖宁要两万四不要两万五?
去年,公司参照每月“奖励”2000元的标准发给冯先生的年终奖是24000元。今年,由于公司业绩下滑,但老板念及冯先生的表现可圈可点,于是决定给他的年终奖增加1000元凑成25000元整。怎知,听到这个消息,冯先生立马找到老板说:“陈总,年终奖我不要两万五,您给我两万四就行。”老板起初还以为是冯先生客气,与公司同呼吸共命运,正在他为有这样的员工而自豪时,冯先生一语道破了“天机”--“您发给我25000元,扣了税之后,我拿到的还没有去年多,要不您把那1000元给我现金得了。”
老板听到这儿,多少有些失望,原来冯先生并不是为给公司省钱,而是为给他自己省钱。他让冯先生给算算账,怎么会出现这种“倒挂”现象?
冯先生告诉他,年终奖的计税办法是先将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根据所得的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用年终奖总额乘以税率再减去速算扣除数。24000元的年终奖,适用税率是10%,速算扣除数是25,应付税为24000×10%-25=2375元,税后年终奖为24000-2375=21625元;若年终奖增加为25000元,适用税率提高到15%,速算扣除数为125,则应付税为25000×15%-125=3625元,税后年终奖为21375元。两者比较,虽然多发了1000元年终奖却少拿250元。
据了解,年终奖计税共分9个级数,500元、2000元、5000元、20000元等都是税率的跳级点,所以年终奖0.6万元、2.4万元、6万元、24万元等上下,都会出现税前多,税后反而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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