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项目保额责任描述
意外身故及残疾保障
20万 |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境外旅行期间遭遇意外事故,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1.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2.致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保监发[2014]6号,标准编号为JR/T0083-2013,简称“评定标准”)中所列的伤残项目,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按所致伤残根据评定标准评定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计算。每日住院津贴
100元/天 | 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入住医院治疗,本公司将依据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每日住院津贴金额,按住院日数赔偿该被保险人,总赔偿日数以90天为限。(同一旅行自愿投保由本公司承保的多种综合保险(不包括团体保险),且在不同保障产品中有相同保险利益的,则本公司仅按其中保险金额最高者做出赔偿,并退还其它保险项下已收取的相应保险利益的保险费。)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
40万 | 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经本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本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运送和送返所需的费用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本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身故遗体送返
8万 | 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并以此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于三十天内身故,则本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依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遗体保存或火化,且将该被保险人之遗体或骨灰送返被保险人的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遗体送返服务所需费用包括尸体防腐、保存、火化、运输及骨灰盒等材料和服务费用,经本公司核实确认后直接支付给本公司指定的支援服务机构,费用总数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按已实际支出的被保险人之丧葬费用给付丧葬保险金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最高给付1.6万医疗补偿
5万 | 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而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已在医院及/或在境外的医疗诊所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但若任何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 且自其返回境内后需接受必要治疗,自遭受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在境内医院支出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急性病身故
3万 | 合同保险有效期内,如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突发急性病并自发病之日起七天内以该急性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故的,则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予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旅行延误(5小时300)
600 | 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外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活动、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机票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旅行证件遗失
4000 |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被抢劫或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下列费用:
1. 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须重置的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
2. 被保险人为重置其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所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机票变更费用及额外的旅行费用;
3. 若被保险人因上述承保事故须变更预订行程,赔偿该被保险人实际未使用且不可退还的旅行预付费用。旅行者随身财产
2500 | 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期间因任何第三方盗窃、抢劫、企图盗窃行为,或者因承运人或任何其他服务供应商(包括但不限于旅店、酒店、餐馆,下同)的责任而导致被保险人的随身财产(包括行李、行李中的个人物品及随身携带的物品)发生损失或受到意外损坏,且此随身财产为被保险人合法所有,本公司将按损失金额赔付,最高不超合同内约定的相应保额。(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银行卡盗刷(不适用于未成年人)
5000 | 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由于银行卡丢失或失窃而造成非授权人于下列情形非法使用该丢失或失窃的银行卡或该银行卡内的资料,则本公司将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在该卡发行机构开立的账户项下直接因该非法使用所发生的账款损失,该账款损失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于挂失上述银行卡之前的48小时内发生,且该被保险人须在发现银行卡丢失或失窃后立即挂失该银行卡。个人责任
8万 | 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其存在一般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方死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则本公司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被保险人所实际支付的赔偿金额。旅行延误(3小时300)
不投保 | 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任何外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罢工、劫持或怠工,其他空运、航运工人的临时性抗议活动、恐怖活动、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机票超售)而导致该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公共交通工具延误,且延误连续时间达到保险单所载的时间,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