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包括:
(一)普通家用电器(包括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
(二)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声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三)床上用品、衣物、鞋帽、箱包;
(四)家具;
(五)文体娱乐用品,包括文具、书籍、球具、棋牌;
(六)门、窗、锁;
(七)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手表;
(八)经投保人申请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承保的其他家庭财产。
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行为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而丢失,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的,对于丢失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位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房屋内的保险标的或房屋的门、窗、锁,在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的外部人员的入室抢劫或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过程中被损坏,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保险人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对于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因窗外钩物行为、无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六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五)不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范围内的财产遭受的盗抢损失;
(六)保险标的在保险单所载明的保险地址的房屋外遭受的盗抢损失,但安装在房屋外的空调器和太阳能热水器等家用电器的室外设备除外;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一)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二)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内,被盗抢的保险标的仍未查获或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出具盗抢事故报告、被盗抢保险标的的损失清单及购物发票(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财产证明)、受损保险标的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在对应的保险金额内予以赔付。
(三)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四)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下承担的赔偿金额累计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永诚母婴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扫面右侧二维码,首次关注立得50积分
正品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键对比省心服务
电子保单快捷变更安全可靠
7x24小时客服不间断品牌实力
11年 1000万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