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买份保险以防被盗之不测,不料车却被人骗走。海南一车辆租赁公司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后,一审法院近日作出的判决却让其大跌眼镜:“盗抢险”保不了诈骗所造成的损失。
海南一车辆租赁公司将一别克君威小轿车办理了“全车盗抢险”,不料车却被“假冒租车人”合伙骗走了,事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可保险公司发出通知,认为该案已由公安机关以“诈骗案”立案侦查,而且根据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中“全车盗抢险部分”第二条责任免除条款的规定,此案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赔偿范畴,他们暂不予受理。
双方因此而闹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但根据原告与案外人陈某的报案材料陈述及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内容表明,原告投保车辆丢失的直接原因是被人利用租车合同诈骗所致。而且,公安机关已将此案定为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因此,根据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原告向被告投保的车辆盗抢险中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损失或部分损失属于免责范围,被告据此向原告发出的拒赔通知书及抗辩理由合法有据,应予以采纳。
保险公司的做法合理么?
盗抢险的全称叫“全车盗抢险”,承保的范围其实仅是车辆本身,像现金、电脑、音响等经常被放置在车内的物品,现在保险公司多数都不予承保。只有少数公司的一些财产险可以对车内的特殊物品进行赔付,例如有平安保险公司推出的“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可保放置在车内的高尔夫球具,而对于车内所有物品,现在还没有一家保险公司敢于承诺全面赔付。
盗抢险究竟保什么?
盗抢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一是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追回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与此相对应的是,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是属于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是不予赔偿的。
保险公司应履行告知义务
从实践中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往往避开对自己不利的,将有利的告知消费者,没有尽到完全的告知义务。一旦出现纠纷,保险公司却说条款写的很清楚。消费者遇到这样的问题,也确实很头痛。要从根本上规范保险公司,可以借鉴人身保险的做法,保险公司设立电话回访制度,明确告知消费者买了哪些保险,哪些条款是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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