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师傅的吊车在工地砸伤了人,前后赔了近40万元。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表示,这不是在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赔。陈师傅一怒之下把保险公司给告了。近日,莱山区人民法院宣判,支持了陈师傅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必须赔。
2010年上半年,陈师傅在莱山区一家保险公司为其汽车起重机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至2011年6月止。陈师傅按约定向该保险公司支付了保险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约定了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2011年春天,陈师傅在市区一处路桥施工现场承揽了一宗吊装业务。事发时,他正在工地吊一块楼板,不小心碰到了现场作业的工人刘某。刘某腿部受伤严重,被送到医院后,虽经及时治疗,但留下了终身残疾。
去年,陈师傅向刘某赔偿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0万余元。之后,陈师傅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投保车辆系在工地发生事故,工地不属道路,发生的事故不属交通事故,据此认为该事故不属交强险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交强险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的目的是以该强制性责任保险保障受害人能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为目的。虽然从狭义方面理解,“机动车通行”时发生的事故,通常指机动车在行驶状态中发生的事故,但被保险车辆作为特种车,现实生活中,更多的事故发生于作业过程中。
针对这起案件,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未专门说明该条例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损害赔偿,因此该类车辆在工作场所作业时发生的事故,虽然不属交通事故,但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由保险人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内予以赔偿。
本案中,事故发生责任在于被保险人即原告陈师傅,而陈师傅实际支付给受害人刘某各项费用40余万元,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故被告应按双方合同约定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死亡伤残赔偿金赔偿限额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依照规定,莱山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师傅支付保险理赔款12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交强险赔偿只是一个基本的保障,车友可以补充购买商业车险,获得更高水平保险保障。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根据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标准限额条例,交强险赔偿范围如下:
一、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二、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当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损失和被保险人的所有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等部分情况是不在交强险的赔偿和垫付范围内。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
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依法不予赔偿。驾驶人醉酒驾驶、未取得驾驶资格就开车上路、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这几种情况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如果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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