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5日,在湘潭市雨湖区赛普新材料有限公司仓库旁边的场坪,一位父亲指挥儿子倒车时,不幸发生意外,在车辆尾部慢慢靠近仓库平台时,站在车尾的父亲不慎被车挤压,事情发生后, 救护车很快赶到,但医生表示人已死亡。
惨剧发生后,很多网友对此表示惋惜,除了指责开车的儿子疏忽大意导致亲人遇难外,还对该起事故的遇难者家庭是否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展开了讨论。
我们都知道,车辆上路行驶必须要投保车险。其中,交强险因为是一种强制性保险,每辆车都必须投保。除了交强险,商业车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和车损险也是绝大多数车主必保的两个险种。虽然不清楚这起事故中该车车主投保了哪些车险,但上述三种车险应该是投保了。那根据保险约定,这起事故中遇难的老人家庭是否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呢?
先从交强险来看看吧。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该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对象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这说明被保险的机动车上人员受伤,除驾驶人员外,亦应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
在该起事故中,老人是在车下指挥倒车时遇难的,发生事故时应该不属于本车人员,所以应该获得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
除了交强险,如果该起事故中的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那是否也应该给予赔偿呢?
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商业险,是指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公司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对于超过交强险各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他人。在保险合同中,一方是保险人,另一方是被保险人,两者以外的第三方就是这里所说的第三者。
近年来,车主(投保人)意外撞伤撞死亲属的事故时有发生。但在保险公司拟定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有明确规定:“事故中造成的家庭成员伤亡保险不负责赔偿。”所以说对与该事故的遇难者,保险公司极有可能拒赔。
虽然保险公司坚持第三者责任险”不为投保人亲属买单,但在“第三者”的定义上,依然存在较大争议。在多起撞伤撞死亲属的事故中因保险公司拒赔而引发的诉讼中大部分都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主要原因是法律并未明确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法无禁止即权利,此类案件中家属成员应当被界定为责任险中的第三者;二是保险公司自行设计“保险车辆造成被保险人、本车驾驶员及其家属人身伤亡的属除外责任”的免责条款没有法律依据。在我国的现行法律框架中,都未赋予保险公司这样的免责权利。而且这些免责约定也违背了保险法及保险行业补偿原则的精神,在法律上是无效条款。即使保险公司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这样的免责条款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不能免除其理赔的责任。
因此在该事故中,遇难老人的亲属获得保险公司赔偿的可能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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