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广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办法,近日正式出台,标志着全区范围内将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制度将在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等3个方面实现统一。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在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在制度模式、筹资渠道、待遇支付结构等方面与新农保和城居保保持基本一致,但在10个方面进行了改革创新和优化完善:
广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参保范围,将原来没有被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统一规定并适当提高了缴费档次,为有更高缴费意愿和能力的居民提供了更多的选择;进一步完善缴费激励机制,强化多缴多补的激励机制,引导有意愿和能力的参保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扩大对缴费困难群体的帮扶,增加政府为贫困残疾人代缴100元的内容;进一步明确领取条件;调整个人账户计息和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政策;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完善制度内跨地区转移接续办法;完善老农保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提出自治区和各设区市政府对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可给予适当的工作经费补助的政策。
广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为及时核查参保人领取待遇的信息,减轻参保居民家庭的丧葬费用负担,《实施办法》首次提出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广西规定最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400元,由自治区财政全额承担,鼓励各地在此基础上提高丧葬补助金标准,增加部分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承担。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将新农保与城居保合并实施,统一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和养老金待遇水平,在全区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按照广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个人缴费标准共12个档次,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比新农保增加7个档次,比城居保增加2个档次。政府分别按每人每年30元到80元的标准给予缴费补贴,参保人员多缴多得。
广西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扩大了代缴困难群体养老保险费的范围。政府为城乡重度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代缴每年100元养老保险费;不属于这4类群体的城乡低保对象,由政府代缴每年50元养老保险费。缴费困难群体可在政府代缴的基础上增加个人缴费,并按政府代缴金额与个人缴费合计金额对应的缴费档次,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目前,广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75元。自治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根据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长期缴费的参保人员,如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以鼓励长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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