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保证保险费率规章(试行)
一、 凡符合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规定的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在投保产品质量 保险时,依照本规章计收保险费。
二、 保险费率: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是一种担保业务,保险人收取的保险费系担保业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千元销售额收保险费0.5-1.0元(即0.5-1.0‰)。
三、 反担保金: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向保险人交付反担保金,作为保险人向权益人支付赔款的准备金,反提保金的数额根据投保人上年度撊鼣费用总额的30%确定。在保险有效期内 ,保险人在反担保限额内向权益人支付赔款,累计赔款超过反担保金时,保险人向投保人追 偿其超过部分的赔款;累计赔款未超过反担保金时,其节余部分由保险人退还投保人或转作 下次续保的赔偿准备金。
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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