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组织法”或“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也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用来调整政府与保险企业、中介人的关系的保险法。
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组织法”或“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规,也是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用来调整政府与保险企业、中介人的关系的保险法。
保险业法的内容取决于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一般包括:①国家在监督和管理保险企业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②保险企业相互间因合作、竞争而发生的关系;③保险企业内部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④国家在监督管理保险中介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保险业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保险业法的立法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其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既包括对保险监管对象的规定,亦包括对保险监管机构授权的规定。其基本法律制度不外乎下述内容:
1. 关于保险企业组织的法律制度保险企业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保险企业的法定形式及其种类,各种保险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条件和程序等内容。
2. 保险经营规则法律制度保险经营规则主要是规定保险人的经营行为规则,包括确定保险人经营范围、偿付能力、危险管理以及资金运用等内容。
3. 保险中介人的法律制度保险中介人法主要是关于保险中介人的种类、资格、行为规则以及国家对其的监督管理规则等内容。
4. 监管机构的法律制度该部分主要是关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组织及其权限、监督的主要内容和行使权力的程序等内容。
简单来说,其规定一般都包括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保险企业组织形式; ②保险业的设立程序; ③财务计算; ④保险企业的管理和经营原则; ⑤保险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⑥国家保险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能等。
保险业法的性质 :1,保险业法的本质属性是管理法 2,保险业法属于保险法范畴 3,保险业法可归于商法范畴
保险业法的立法宗旨: 1,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 险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 3,促进保险业经营管理的科学化 4,提高保险业的社会效益。
保险业的发展
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国家授权给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使之专司保险监管之责。这种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在美国国内战争爆发之前,国家对保险业几乎不加约束,任其经营,结果弊端频出,影响了保险业的发展,例如,不公平保险条款充斥市场,因责任准备金不足而发生保险公司大量倒闭等。面对这种情况,政府不得不考虑对保险业实施监管,以保障公众的利益,促进保
险业健康发展。1851年,新罕布什州率先设立保险署专司监管之责,从而开创现代保险监管制度的新篇章。1855年,马萨诸塞州建立了类似的保险监管机构。3年之后,伊莱泽·赖特(ElzurWrid)被任命为该州的保险监督官。赖特提出了以保证保险人偿付能力为目标的现代保险监管概念,从而被人们称为现代保险监管之父。此后,美国其他一些州相继建立了保险监管制度。
现代保险监管制度形式和发展的另一个显著标志是保险监管法规的不断完善。在这一方面比较先进的国家是英国。与美国不同的是,英国没有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但在保险立法方面发展得比较超前。1870年,英国颁布了《寿险公司法》,对寿险公司的保证金、财产账户、公司兼并等作出规定,并且创立了保险人信息公开制度。随后,英国将寿险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扩展到其他保险领域,于1909年颁布了《保险公司法》,并在以后的保险监管中不断进行完善。与此同时,奥地利于1859年,瑞士于1885年,德国于1909年也都先后建立了各自的保险监管制度。20世纪20年代以后,西方工业化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也已基本形成。至此,保险监管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值得注意的是,与经济自由化趋势相反,一些先进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一直朝着强化的方向发展。
我国保险业法的体系
我国《保险法》是一部综合性保险法典,集保险合同法及保险业法于一体。其中的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构成现行保险业法的主要内容。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于1998年颁行《保险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保监会成立后专司保险监管。其于2000年颁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业规则的实施细则。因此,以保险法典中关于保险业的法律规则为核心,以其他保险行政法规和规章为补充,它们共同构成我国的保险业法的体系。
正品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键对比省心服务
电子保单快捷变更安全可靠
7x24小时客服不间断品牌实力
12年 1000万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