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2012年养老金调整标准

发布时间:2013-06-21 17:2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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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布2012年养老保险新政策,从2012年1月1日起,全国退休人员养老金将进一步提高,幅度约为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

根据国家规定,贵阳市也调整了2012年养老金的发放标准。

一、从2012年1月1日起,对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退职人员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一)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按照以下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

1、2006年12月3 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20元。

2、2007年1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0元。

3、按本款第1、2项增加基本养老金后,退休人员再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按本项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最低为20元。

(二)新中国成立前老工人(即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照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档增加基本养老金。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40元;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2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300元。

(三)按照本条第(一)、(二)款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符合多个条件的予以累加。

1、退休前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正高职称1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120元的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再增加60元。

2、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龄人员,超过70周岁每满一岁增加5元,不足一岁的按一岁计算。

退休人员的年龄认定以办理退休手续时认定的出生年月为准。

3、1953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企业退职人员比照上述办法相应增加退职生活费。

三、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2011年12月份基本养老金达不到2011年度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从2012年1月1日起补足到平均水平后,再按照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

四、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从2012年1月1日起,我省退休人员月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调整为500元;退职人员月最低退职生活费标准调整为440元。

五、此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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