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大地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按国家保险相关法规,针对该产品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理赔处理等内容作出的条款。
大地通行中断损失保险是大地财险股份有限公司按国家保险相关法规,针对该产品的保险责任、免除责任、理赔处理等内容作出的条款。
第一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使公路财产发生保险损失后,造成通行中断,即道路的全部或部分路段、全部或部分行车道无法通行,而导致赔偿期限内实际通行费收入少于标准通行费收入时,保险人将赔偿因通行费收入减少而仍需继续支付的维持费用。
赔偿期限指从发生公路财产损失保险事故后公路开始封闭至公路解除封闭的时间期限,但最长不超过最大赔偿期。
标准通行费收入是指导致通行中断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以前十二个月中,与赔偿期限对应的日历期间内发生的通行费收入。
维持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维持正常的通行费收入而支付的不随通行费收入的减少而成比例减少的各种费用,包括雇员工资和贷款利息费用。具体项目应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
第二条下列原因造成的通行中断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第一部分公路财产损失保险承保的风险之外的任何情况;
(二)任何由于改变、增加或改进工程导致的延迟。
第三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下列计算公式予以赔偿:
赔偿金额=(标准通行费收入-赔偿期限内实际通行费收入)×维持费用率
维持费用率是指在发生损失之日前的会计年度内,承保的维持费用与通行费收入的比例。
如果最大赔偿期为十二个月时的保险金额低于公路财产发生保险损失之日前十二个月的通行费收入(如果最大赔偿期短于十二个月,则按相应的比例缩小后计算)数额与维持费用率的乘积,保险人的此项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如果因保险事故发生而导致维持费用减少,则上述赔偿还应扣除维持费用减少部分。
公路财产损失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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