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安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09)

发布时间:2013-01-16 10: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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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中宏安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中附加的条款,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中宏安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09)是指中宏安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中附加的条款,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相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条款;
  三、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本合同内条款的更改、修订或删除,须经本公司的总经理或总经理委托的副总经理,代表本公司签署并附以批注后生效。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利益给付
  若本合同在保险合同周年日续保,则在该续保保单年度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并增加百分之五;并以此方式逐年单利递增,最高续保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百二十五。第一个保单年度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1、身故利益给付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给付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及其利息,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利益给付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利益。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续保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3、全残额外利益给付 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以内,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上所列的第一级残疾程度之任一者,除上述残疾利益给付外本公司按本合同的续保保险金额给付全残额外利益,本合同随之终止。

二、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额外利益给付
  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

1、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上述第一款相应的意外伤害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除上述第一款相应的意外伤害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额外给付残疾利益。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公共陆路或水路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三. 航空意外伤害额外利益给付
  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等于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的二倍。

1、身故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除上述第一款相应的意外伤害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额外给付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其利息。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2、残疾利益给付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交通工具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蒙受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附表)上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的,除上述第一款相应的意外伤害利益给付外本公司将按附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额外给付残疾利益。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将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对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如果本项保险责任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航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在年满四周岁之前发生的身故或残疾,其相应的上述各款利益给付将按以下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时年龄                    相应利益给付的比例
  不满一周岁                                              20% 
  满一周岁但不足二周岁                                    40% 
  满二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60%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80%
  搭乘公共陆路或水路或航空交通工具期间是指从被保险人完全进入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之时起至完全走出交通工具的车门或舱门时止的一段时间。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殴斗、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的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因妊娠(包括异位妊娠、生育、流产、堕胎、难产)及其并发症,节育、不育或绝育有关之手术和医疗性的服务,整容;
  九、被保险人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十、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航空交通工具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按月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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