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分红型)”,集保障与稳健理财于一身,高达4倍的意外身故保障使客户在进行理财的同时,还能为家人提供一份持续的关爱。本文为您介绍“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条款的第三至七章。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
生存保险金按本合同2.4 条“生存保险金”一项约定的给付时间划入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的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以年复利(见10.15)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给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该生存保险金累积账户中的余额每年仅限一次,且领取金额不能超过申请时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名下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余额。
3.4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生存保险金(或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余额)、满期保险金申请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2)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年金转换选择权
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本合同期满时领取满期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余额时,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合同的满期保险金和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余额转换为年金。
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
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本合同;(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3.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领取保险金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6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在前述情形下,本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3.7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在每一保单年度,如果本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向您进行红利分配。如果有红利分配,我们将在保单红利派发日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确定向您分配的红利金额。
保单红利派发日为本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每一保单年度,我们将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将留存在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以复利方式生息,并在本合同终止时向您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划入生存保险金累积生息账户的生存保险金与累积利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期间有3 年、5 年和10 年三种,交费方式为年交。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10 年,则您可以选择的交费期间为3 年和5 年;如果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的保险期间为15 年,则与之相应的交费期间为10 年。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5.2 宽限期
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现金价值不包括红利。
6.2 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申请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后余额的7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180 日,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经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的保单贷款申请的,我们不向您贷款。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泰康金满仓两全保险条款(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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