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
偿付能力监管由保监会负责实施, 即检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并判断保险人的财务状况能否保证其履行财务责任、并在长期中维持经营。
偿付能力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状况时必须考虑的基本指标。公司的资产必须大于负债, 认可资产总值与负债之间的差额就是保单所有人盈余。为了确认保险公司没有夸大它的保单所有人盈余, 监管者要求它们采取保守的会计程序。这些程序只允许保险公司将认可资产体现在财务报表上。
认可资产的种类有一定的规定, 它们必须可以较为容易地转换为现金。保险公司必须采取的会计程序还要求保险人将损失准备金和未赚保费准备金作为负债列示。
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增加资本金,补足差额。”
可以分为最低偿付能力和实际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必须满足的偿付能力要求,即由保险法规规定的保险公司在存续期间必须达到的保险公司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差额。
实际偿付能力是指根据监管法规、会计准则调整后的认可资本,即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必须大于保险法规规定的金额,否则保险公司即被认定为偿付能力不足。
(一)资本金
资本金是保险公司得以设立和运作的基础,设立保险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金。按照《保险法》的要求,保险公司开业时最少要有2亿元人民币的资本,主要作为保险公司开业初期的经费来源,用于营业的扩展和维持公司的偿付能力。它也是预防失去偿付能力的最后一道关卡,以备准备金提存不足、发生资产无法清偿负债时的急需。
(二)保险公司在收取大量保费后,并不可以全部用于投资,为了将来能履行补偿或给付责任,必须将保险费的大部分按照精算要求和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提取各项准备金和保障基金。如果准备金提取不足,就会影响偿付能力。因此,保险业在营运过程中,应当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提足各项准备金,保险监管部门也应严格进行检查,以防提存不足而导致保险公司丧失偿付能力。
(三)投资收益与资金运用状况
除了各项准备金和保障基金外,保险公司在运营中还有大部分资金处于闲置状态,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将这些资金中的一部分存银行,也可以在股市、债市等货币或资本市场上投资,其收益可以提取一部分作为公积金。公积金增多,实际资本就多,偿付能力就会增强。但必须稳健地实现其保值和增值,才能长期而有效地保障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保险监管部门也正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强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的力度,并针对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例如,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或者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责令转让保险业务或者责令办理分出业务;责令拍卖资产或者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资金运用渠道;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指导接管。
保险公司通过采取这些措施,可以增加资本和实际资产,限制包括董事、高管们的薪酬和股东分红,减少其他的业务成本开支,提高偿付能力充足率,防止风险的扩大和带来更严重的后果。
这既是保证保险公司安全稳定和持续经营的需要,更是帮助被保险人监督管理保险公司,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总之,为了促进保险公司更健康持续发展,提高其偿付能力,一方面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还要引导保险业自身优化险种、分散风险、稳健持续经营。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
偿付能力充足率=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是指认可资产与认可负债的差额。
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是指根据监管机构的要求,保险公司为吸收资产风险、承保风险等有关风险对偿付能力的不利影响而应当具有的资本数额。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0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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