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风险,指任何有可能导致企业或机构财务损失的风险。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金融风险,指任何有可能导致企业或机构财务损失的风险。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总称。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关系与金融交易关系。所谓“金融监管关系”,主要是指政府金融主管机关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金融产品及金融交易的监督管理的关系。所谓“金融交易关系”,主要是指在货币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和外汇市场等各种金融市场,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大众之间,大众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的关系。
1、 金融风险对经济主体的危害。
2、 金融风险对宏观经济的危害。
3、 金融风险对社会政治的危害。
1、 隐蔽性
2、 扩散性
3、 加速性
4、 可控性
欧债危机不知何时见底,美国经济复苏缓慢,全球经济有继续下行危险,下到什么程度,难以预料,国内的金融风险也只是初露峥嵘,这都给中国的金融业带来了新的挑战——既需要防范欧债危机产生的外部风险,也要防范地方融资平台、民间借贷、房地产等内部风险。所以,当务之急就不是急切地推进市场化,而是如何更好地建立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稳中求进,金融工作同样不能例外。过去的改革主要是围绕国有金融机构的改革来进行的,其重点又是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这些改革告一段落后,下一步金融改革和发展重在向中国经济和市场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这就要转向利率汇率机制等价格信号和金融市场的改革,包括消除金融市场化的障碍,推动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对内开放等。这些改革复杂性在于,它不单是金融部门的事,而是涉及诸多部门和领域甚至超越国境的问题。既会遭到现行体系下既得利益者的反对,也有可能引发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利益争夺,还要面对国家间的算计和考量。所以,虽然改革目标和方向不变,但每往前迈一步都不容易。具体实施,要见机行事,要顺势而为,要善于妥协协商,也要敢于攻坚破难。也因此,这些改革只能是作为金融业长期改革目标逐步推进。
金融的核心是为实体经济服务,它既与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改革导向相辅相成,又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金融业脱离实体经济,导致产业空心化,危害无穷,是此次国际金融危机发出的重要警示,也是我国经济自身发展要解决的问题。而要提高金融业服务效率,除了寄望金融业真正把握好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原则外,还要强调的是,必须有严格的制度确保信贷新增量真正投入实体经济,有扎实的金融措施和手段为农村、为小微企业服务,而通过深化金融机构改革,打破金融垄断,激发各类金融市场主体的活力,切实建立符合经济所需的货币发行体制和市场金融体制,更是题中应有之意。
近年来从1989年的日本金融危机到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接着2008年的次贷金融危机,每隔10年左右就来一场大的金融危机。纵然金融危机由经济危机引发,除了兵来将挡,水来土掩却免不了下一次的发生。金融危机大抵由泡沫经济而来,人们总是好大喜功,泡沫越吹越大,总是会破灭的。然而每一次的金融危机都带来极其重大的损失,经济增长乏力和社会动荡随之而来,也加剧了贫富差距,高失业率,通货膨胀也是愈演愈烈,是否有更好的经济体制来制衡?自由市场经济,威权市场经济,抑或计划市场经济,只不过凯恩斯主义者怕是要失望了!
(1)国际金融风险管理能促进经济实体实行跨国资金筹集和资金经营决策的合理化和科学化,减少决策的风险性。通过实施国际金融风险管理,有关经济主体必然要着眼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使资金筹集和经营的合理化和科学化,使资金运营进入良性循环,减少决策风险。
(2)国际金融风险管理能保障经济实体经营目标的顺利实现。实施金融风险管理则能把经济实体面临的国际金融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并能在金融风险损失发生后及时提供预先准备的补偿基金,从而直接或间接地降低费用开支。
(3)国际金融风险管理能为各经济主体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资金筹集与资金经营的环境,减少或消除各跨国经济实体的紧张不安和恐惧心理,提高其工作效率和经营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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