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保险是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简称,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导致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产品质量保险是产品质量保证保险的简称,指承保制造商、销售商或修理商因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的导致使用者遭受的如修理、重新购置等经济损失赔偿责任的保险。
凡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产品,均可以投保本保险。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
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按保险标的的购货发票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单对一些家用电器产品质量的保证保险,其保险费的收取办法一般是以件(个、台)数固定收取,如电视机1.20元/台等。
保险期限因产品的性能、用途不同而异,一般是以产品质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例如,电视机的质量保证期通常为3年。
(1)使用者更换或修理有质量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
(2)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
(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
在保险单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由于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或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原因,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对于其中产品本身的质量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人同时负责赔偿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必要的、合理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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