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建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拓展军人保险覆盖范围。确立军地保险政策衔接机制。搭建军人保险发展平台。
相信很多人关心军人的待遇问题,军人退役,军人伤亡,国家规定的待遇是什么呢?2011年国家政府通过了军人保险法草案,一起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军人保险待遇问题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郑功成已连续第三年提军人保险法议案,2011年11月2日,国家通过军人保险法草案,军人保险法有望尽快得到实施。
2011年11月2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草案)》,该草案将对十多年军人保险制度改革成功经验进行总结,并在该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以不断完善军人保险制度。该草案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
(一)将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制度上升为法律规范。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主要是对执行军事训练、维稳处突、抢险救灾、科研试验等任务中牺牲伤残的官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这两项制度都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和完善,已经比较成熟,应当在法律中予以确认。
(二)建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相适应,“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政策所需资金应由中央财政负担,设立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基金,对军人退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给予补助。
(三)拓展军人保险覆盖范围。军人配偶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奉献和牺牲的特殊群体,应将现行未就业随军配偶社会保险纳入军人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四)确立军地保险政策衔接机制。军人退役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需要地方政府来落实,应对军人退役时保险关系衔接政策作出法律规范,增强军人保险政策制度的强制力和执行力。
(五)搭建军人保险发展平台。按照国家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方针,《军人保险法》在规范基本保险项目的同时,还应当对符合国家社会保险发展趋势、体现军人职业特点的补充保险问题作出前瞻性规范,更好地发挥军人保险服务保障部队建设的效能。
现行军人伤亡保险制度从1998年起实施,军人保险法草案对军人死亡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作出规定。
草案同时规定,已评定残疾等级的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伴随着国家保险事业的发展,军队也建起了军人保险制度,目前官兵们都能享受到哪些保险制度的保障?
答:在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首长的关心下,军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军人保险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四总部于1998年7月颁发了《军人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军人保险制度正式启动。《方案》明确了军人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目标、基本险种设置、基金管理和管理体制等大政方针。四总部于1998年7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伤亡保险暂行规定》,从1998年8月1日起,因战、因公伤亡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可享受伤亡保险待遇。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于1999年12月颁发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使军人退役后能够享受与地方人员同等的医疗保险待遇。同时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2000年6月《军人保险法》立法工作正式启动,目前已全面展开,正抓紧进行,力争如期完成法律草案的拟制工作。
少儿投连险问世 投资保障两不误
扫面右侧二维码,首次关注立得50积分
正品保险
国家金融监督快捷投保
全方位一键对比省心服务
电子保单快捷变更安全可靠
7x24小时客服不间断品牌实力
12年 1000万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