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险条款

发布时间:2012-09-16 18: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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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险又称主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简单地说,能够独立投保的保险险种称为基本险。

基本险又称主险。是指不需附加在其他险别之下的,可以独立承保的险别,简单地说,能够独立投保的保险险种称为基本险。

  基本险、综合险、一切险区别

其区别主要在于保险责任的不同。

基本险承保: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综合险承保: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 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一切险承保: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 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 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包括火灾和爆炸。

  一切险除外责任

1、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 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3、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坏;

4、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

5、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损失;

6、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7、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8、  存放在露天或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作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 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引起的损失;

9、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10、  固定在建筑物上的玻璃破碎;

11、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 雇员的偷窃;

12、  公共供电 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 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

13、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 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14、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15、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幅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

16、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 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17、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基本险类型

  平安险

1、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 只要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货物在此前或后又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造成的部份损失。

3、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流冰与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 在装卸货转船的过程,由于一件或数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遇的承保责任内货物采取抢救,为防止或减少货物采取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的货物的保险金额为止。

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遇到意外事故,在避难港由于泻火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在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7、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规定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

保险公司除了平安险范围以外还负责被保险的货物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虽然对单独海损负责,但对锈损,破碎,破损以及散装的货物的部分损失是不负责的,所以要区别,平安险和水渍险只对海水所造成的各种损失付赔偿责任,而被保险货物直接由于淡水,雨淋,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不在这两种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内。

  一切险

除了包含平安险水渍险责任以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一切险是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总和。

  基本险与附加险的联系

主险指可以单独投保的保险险种,附加险是指不能单独投保和承保的险别,只能附加于主险投保的保险险种,主险因失效、解约或满期等原因效力终止或中止时,附加险效力也随之终止中止。   

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加以投保。基本险(主险)和附加险之间的关系是主合同与补充合同的关系。即基本险的条款是主合同,相对应的附加险条款是主合同的补充合同。二者具有主附关系,补充合同的存在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主合同通常可以与补充合同有密切的联系,但又不依附于补充合同。通常主合同与补充合同之间的关系是补充合同的未尽事宜以主合同为准,相抵触的部分以补充合同为准。所谓的“未尽事宜”是指补充合同没有约定而主合同有约定的内容,而“相抵触”是指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就同一事项有相反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按条款规定以附加险为准。   

主险和附加险是从能否单独投保的角度对保险险种进行的基本划分。主险是条款内容完备、要素齐全、能够单独投保的险种,主险条款内容和要素一般都包括了《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应当具备的十一项内容。附加险条款内容相对而言要简单得多,除了规定体现其特殊性的必备内容以外,与主险条款相同的内容一般都省略了,而直接适用主险条款的相应规定,因此如果撇开主险条款中可供附加险援引的内容,附加险条款将因内容不完备、要素不齐全而无法单独投保,这也正是附加险必须在主险“基础”上才能投保的原因所在。由上可知,主险和附加险其实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因此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就同一内容规定相抵触的,适用附加险条款的规定,这正是附加险特殊性所在;附加险条款没有规定而主险条款有相应规定的,适用主险条款的规定,即主险条款补充附加险条款规定之不足。    

如对汽车保险而言,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主险,而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是附加险,这些附加险使得保障更加全面。一般附加险的保费较少,并且它的存在是以主险的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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