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购置税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4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为依据,自2001年1月1日起征收并取代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新税种。该税是以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车辆购置税的开征意义重大,开征车辆购置税有利于合理筹集建设资金积累财政收入,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理顺税费关系,深化和完善财税制度改革;有利于调节收入差别,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我国车辆购置税规定的应税行为应包括以下几种:
(1)购买使用行为。包括购买使用国产应税车辆和购买使用进口应税车辆。当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时,它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依法纳税。
(2)进口使用行为。指直接进口使用应税车辆。
(3)受赠使用行为。受赠是指接受他人馈赠。对馈赠人而言,在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后,应税行为一同转移,不再是纳税人;而作为受赠人在接受使用(包括接受免税车辆)后,就发生了应税行为,就要承担纳税义务。
(4)自产自用行为。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将自己生产的应税车辆作为最终消费品用于自己消费使用,其消费行为已构成了应税行为。
(5)获奖使用行为。包括从各种奖励形式中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6)其他使用行为。指除上述以外其他方式取得并使用应税车辆的行为,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
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一、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将该车辆退回车辆生产厂家的,可凭生产厂家的退车证明办理退税;退税时必须交回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该车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退税。
二、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质量问题需由车辆生产厂家为车主更换车辆的,可凭生产厂家的换车证明及所更换的新车发票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并交回原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不能交回原始完税凭证的,不予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更换新车后,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等于原车辆的计税价格的,则只需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当新车辆的计税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原车辆计税价格的,则按差额补税或者退税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已经缴纳车购税的车辆因被盗抢或者其他原因,车辆的发动机号、底盘号或车辆识别号被涂改、破坏的,凭该车车购税原始完税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的相关证明,办理车购税变更手续。
车辆购置税的免税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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