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支付限额
银行 | 限额(单笔/单日/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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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保障 |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 |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次医疗行为、同一疾病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对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有51种。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轻症疾病的定义”。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 |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针对被保险人被确诊的每项中症疾病,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次医疗行为、同一疾病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对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两次为限,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两次,则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共有22种,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中症疾病的定义”。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 |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有128种,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重大疾病的定义”。 |
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 | - |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少儿特定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少儿特定疾病共有20种,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少儿特定疾病的定义”。 |
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金 | - |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少儿罕见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少儿罕见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给付少儿罕见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保险公司提供保障的少儿罕见疾病共有10种,具体释义见本主险合同“少儿罕见疾病的定义”。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 | 本主险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给付方式有以下两种方案,由您在投保时与保险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方案一: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方案二: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
豁免保险费 | - |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自确诊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主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
疾病关爱保险金 | - | 本主险合同的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由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组成。 1.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确诊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小于六十岁(不含),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轻症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确诊时被保险人到达年龄小于六十岁(不含),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3.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且到达年龄小于六十岁(不含),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 |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一年后,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且与该重大疾病不同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项或多项,按一项给付),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 | - |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重大疾病确诊日起满一百八十日后,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恶性肿瘤——重度”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日起满三年后,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发生本主险合同定义的“恶性肿瘤——重度”,且确诊时被保险人仍生存,保险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 - |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接受治疗并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保险公司按以下公式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 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0.1%×(被保险人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天数-免赔天数) 本主险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内对应的免赔天数为三日。 每一个保单年度中,保险公司给付重症监护病房保险金的累计天数达到五十日时,本项保险责任在该保单年度内终止;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给付重症监护病房补贴保险金的累计天数达到三百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投保人豁免 | - |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无息退还本附加合同实际已交纳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无等待期。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豁免保险费: 身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身故,自身故之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全残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全残,自全残之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由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自确诊日起,保险公司每年于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保险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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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理赔怎么申请?
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开心保客服电话4009-789-789,或点击“在线客服”进行报案。根据保险公司具体要求,完善齐全资料并提交申请。
理赔材料是邮寄还是电子提交?
不同的保险产品与不同的保险公司要求不同,建议您出险后第一时间拨打开心保客服电话4009-789-789,或点击“在线客服”进行报案或查询,开心保保险工作人员会协助您联系保险公司了解提交方式。
材料不清楚怎么办?
开心保保险专业的工作人员协助客户准备保险公司需要的材料,提供理赔材料的梳理及咨询服务,协助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理赔遇到问题怎么办?
开心保保险协助客户联系保险公司、整理理赔资料,同时,帮助您查询理赔进度、追踪理赔款到账,解决客户反馈的理赔疑难问题,跟踪理赔时效,协调与保险公司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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