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保·中端医疗险

健康体零免赔 未成年人特定先天性疾病 质子重离子和特药 5年保证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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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须知

    1. 1、投保地区:本产品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承保。目前,本公司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江苏、浙江、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山东、福建、江西、湖北、河南、广东、湖南、四川、云南、陕西、新疆、大连、青岛、河北设有分支机构。本产品面向全国销售,保障区域限于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若您身处本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后续线下服务可能会因地域受到影响,但您可通过线上申请享受相应服务。
    2. 2、证件类型:如使用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住证以外的证件投保,请拨打人保健康客服热线4001330600。
    3. 3、保单形式:通过网上投保时,本公司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登录保险公司官网http://www.picchealth.com自助查询保单,或拨打人保健康7*24小时客服热线4001330600进行咨询。
    4. 4、如实告知: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本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2)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5. 5、相关授权:本人授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任何医疗机构、保险公司或任何组织和个人,就投保及后续保单服务或理赔相关事宜,查询或索取与投保人、被保险人相关的资料或证明。本人授权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从第三方就有关投保、保全或理赔事宜查询、收集与本人相关的信息。本人同意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将本人提供的信息、本人接受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保全或理赔产生的信息以及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第三方查询、收集的信息(包括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查询收集和产生的),用于人保集团及其因服务必要而委托的第三方,向本人提供服务、推介产品、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人保集团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对上述个人信息依法承担保密和信息安全义务。本条中 “人保集团”是指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作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公司。本授权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为提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将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保单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保信”) 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并同意中国银保信对上述信息以及本人投保、承保、保全、理赔信息,进行收集并经加工分析、使用后,传输给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提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服务用途。同时基于监管机关要求或为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本人同意中国银保信将上述信息传输给国家税务机关做合理使用。
      中国银保信的上述处理行为对您接受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服务具有必要性,并承诺将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您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除法律法规外,未经您事先书面许可,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非上述服务目的,也不会披露给任何无关的第三方。如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问题咨询,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中国人民保险客服热线:95518或4006695518。中国银保信联系方式: privacy@cbit.com.cn
    6. 6、信息变更: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拨打人保健康7*24小时客服热线4001330600办理变更事宜。
    7. 7、偿付能力告知和风险综合评价:本公司最近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价符合监管要求,您可以登录http://www.picchealth.com/tabid/2331/Default.aspx查询相关信息。
    8. 8、信息安全:本公司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9. 9、投诉渠道:您在购买本公司保险产品的过程中,如发现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拨打人保健康7*24小时投诉受理热线4001330600。

      产品说明:
      1.本保险产品由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适用条款为《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健康[2024]医疗保险004号,人保健康发〔2024〕170号)、《人保健康卓越安享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健康[2024]医疗保险005号,人保健康发〔2024〕170号)。

      2.投保范围:本计划投保年龄范围是出生30天(不含30天)至70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个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需符合本公司的投保规定。除上述规定外,若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其为既往症人群的,被保险人需为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且为投保人本人。符合续保条件的,可续保至99周岁。
      被保险人职业范围:不属于矿工、采石工、采砂工、爆破工、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海洋船员、潜水员、火药炸药制造及处理人、特技演员、驯兽师、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
      投保人续保本计划的,最迟需在保险合同届满后60日内续保并缴纳保险费,否则需重新投保。

      3.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计划或者非连续投保本计划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人保健康卓越安享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30天内为等待期。连续投保合同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事故的无等待期。详见保险条款。

      4.免赔额:
      (1)本计划中的《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年度免赔额以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表中的约定为准。
      (2)《人保健康卓越安享互联网医疗保险》年度免赔额0元。

      5.责任及赔付比例:
      (1)《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承担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未成年人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异地就医费用保险金。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住院及日间治疗费用保险金、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未成年人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包括未成年人特定先天性疾病住院及日间治疗费用保险金、未成年人特定先天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未成年人特定先天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未成年人特定先天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
      年度累计给付限额以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表中的约定为准。
      (2)《人保健康卓越安享互联网医疗保险》承担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包括重大疾病住院及日间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门诊手术医疗费用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保险金、质子重离子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保险金。年度累计给付限额400万元。
      请根据实际情况确认被保险人是否有基本医疗保险,该状态将影响赔付比例。
      (1)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未成年人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异地就医费用保险金责任:
      a)本公司应给付的一般医疗费用保险金、未成年人特定先天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及重大疾病异地就医费用保险金金额=(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被保险人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和工伤保险得到的相应医疗费用补偿金额+重大疾病异地就医费用-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赔付比例
      b)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计划一,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第2.4.3条第1)、2)、3)、4)、5)项及第2.4.4条保险责任约定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其就诊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可以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但实际未取得补偿,赔付比例为60%;
      c)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计划二,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第2.4.3条第1)、2)、3)、4)、5)项保险责任约定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其就诊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可以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但实际未取得补偿,赔付比例为60%。
      d)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计划三,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第2.4.3条第1)、2)、3)、4)项保险责任约定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40%,但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其就诊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可以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但实际未取得补偿,赔付比例为24%。
      e)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计划一或计划二,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第2.4.3条第6)项保险责任约定的特定药品费用,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其使用的特定药品属于社保目录内,但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该特定药品费用补偿,赔付比例为60%。
      f)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计划三,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第2.4.3条第6)项保险责任约定的恶性肿瘤特定药品费用,赔付比例为40%,但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其使用的特定药品属于社保目录内,但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该特定药品费用补偿,赔付比例为24%。
      g)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计划一或计划二,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第2.4.5条保险责任约定的重大疾病异地就医费用,赔付比例为100%;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了计划三,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本条款第2.4.5条保险责任约定的重大疾病异地就医费用,赔付比例为40%。
      (2)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a)本公司应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保险金金额=(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金额-被保险人已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和工伤保险得到的相应医疗费用补偿金额)×赔付比例
      b)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人保健康卓越安享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第2.3.2条第1)、2)、3)、4)、5)项约定的医疗费用,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其就诊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有关规定可以取得医疗费用补偿但实际未取得补偿,赔付比例为60%。
      c)对于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符合《人保健康卓越安享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第2.3.2条第6)项保险责任约定的特定药品费用,赔付比例为100%,但若被保险人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且其使用的特定药品属于社保目录内,但未从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该特定药品费用补偿,赔付比例为60%。

      6.保险期间及保证续保期间:
      (1)《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保险期间为1年,若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自首次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若投保人非连续投保本保险,则自非连续投保本保险的合同生效日起,每5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享有如下保证续保权:
      1)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按该保证续保期初约定的费率表依被保险人年龄变化缴纳相应的保险费,该保险费不因本保险的整体费率调整而改变;
      2)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本公司不因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或历史理赔情况而拒绝投保人的续保申请;
      3)每个保证续保期间内,投保人的保证续保权不因本保险的统一停售而终止。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发生以下一个或者多个情形时,投保人失去保证续保权:
      1)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投保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申请解除合同;
      3)被保险人续保时的年龄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最高续保年龄;
      4)投保人在上一保险合同届满后的60日内,未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保障计划、年龄、首续保以及有无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所对应的保险费率和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纳方式交纳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失去保证续保权后,本公司不再接受续保。重新申请投保本保险时,按首次投保处理。
      (2)《人保健康卓越安享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为不保证续保产品,保险期间为1年。如本保险统一停售,本公司将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7.本计划犹豫期15天,网上投保申请日后次日零时生效。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投保人犹豫期内解除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若投保人在保单生效15天后申请退保的,退保会遭受一定损失,保险公司将退还现金价值。
      若您申请解除合同,本保单合同的所有险种将同时失效。
      退保金额支付方式如下:
      ①通过销售渠道进行办理,退保资金将由销售渠道退回投保人的缴费账户;
      ②通过保险公司办理,退保资金将由人保健康退回投保人的银行账户;
      本计划各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采用以下方式计算:
      现金价值金额 = 本合同的年度保险费×(1-30%)×(1-n/m),其中,n指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生效之日至终止之日实际经过的天数,m指当年实际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

      8.认可的医院:
      (1)本计划中,《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的本公司认可医院指依依法设立的中国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以及“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清单”中列明的其他医院的普通部。
      但不包含:
      1)医院的特需、国际、贵宾、干部等部门及科室;
      2)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质子重离子治疗机构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本公司保留对“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被保险人住院起始时的有效版本为准。“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清单”最新版本将在本保险产品销售平台及公司官网进行公布。
      (2)本计划中,《人保健康卓越安享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的本公司认可医院指依法设立的中国国家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特需医疗部、国际部、VIP部,以及“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清单”中列明的医院的普通部,
      但不包括:
      1)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烟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等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精神心理治疗或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2)质子重离子治疗机构;
      3)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特需医疗部指设立于公立医院中,且产生的医疗费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诊疗部门:
      1)在医疗费用收费票据或清单中明确属特需医疗,如包含“特需”、“特需部”、“特需医疗”、“特需门诊”、“特需病房”、“特需床位”、“特诊”等表述;
      2)虽然未明确属特需医疗,但相关医疗费用在当地发改委、物价局或者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发布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中实行市场调节价、自主定价等未明确具体价格数值的情况,或者与当地发改委、物价局等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部门发布的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相比有明显升高且部分或全部应当可以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的医疗费项目因医院的原因无法经基本医疗保险结算。
      本公司保留对“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具体以被保险人住院起始时的有效版本为准。“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清单”最新版本将在本保险产品销售平台及公司官网进行公布。

      9.政府主办补充医疗:指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大额医疗保险等由政府主办对基本医疗保险进行补充的医疗保障项目,大额医疗保险在各地的具体名称会有所不同,以投保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名称为准。

      10.健管服务详见健管服务手册。

      11.为提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服务的需要,本人授权: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可将本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保单信息提供给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保信”) 的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并同意中国银保信对上述信息以及本人投保、承保、保全、理赔信息,进行收集并经加工分析、使用后,传输给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用于提供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服务用途。同时基于监管机关要求或为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本人同意中国银保信将上述信息传输给国家税务机关做合理使用。
      中国银保信的上述处理行为对您接受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服务具有必要性,并承诺将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监管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您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除法律法规外,未经您事先书面许可,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用于非上述服务目的,也不会披露给任何无关的第三方。如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问题咨询,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联系:中国人民保险客服热线:95518或4006695518。中国银保信联系方式: privacy@cbit.com.cn
      本计划中《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一个或者多个情形引起的保险事故或造成的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进行高风险活动、代诊及非正常住院行为;
      4)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能力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在首次或非连续投保计划一时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被保险人在首次或非连续投保计划二、计划三时所患未在投保时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7)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罹患本条款第7.29条“特定先天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特定先天性疾病除外);
      8)休养或疗养、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康复治疗或训练、保健治疗、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9)矫正、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整容整形、生育或生殖相关、变性手术、生理缺陷的手术及相关检查;
      10)视力治疗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校正手术,配置眼镜、隐形眼镜;
      11)保健食品及用品,矫治和防护器械、康复治疗医疗器械和辅助装置的安装、购买、租赁和置换;
      12)未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
      1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使用未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疗法、药物或器械治疗;
      14)被保险人感染性传播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15)生长发育相关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激素治疗、免疫治疗;
      16)器官移植供体费用、器官来源费用、低温储藏费用;
      17)政府为了防止传染病扩散蔓延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医学隔离观察等强制性措施期间发生的检查检测费、食宿费、服务费和运送费等与治疗不相关的费用;
      18)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19)基因疗法、细胞免疫疗法。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被保险人殴斗、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驭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2.5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条款第2.2条“保证续保”、第2.4条“保险责任”、第3.3条“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5.5条“院外购药”、 第5.6条“恶性肿瘤特定药品用药流程”、第6.7条“款项扣除”、第7条“名词释义”等部分中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

      12.本计划中《人保健康卓越安享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的责任免除:
      因下列一个或者多个情形引起的保险事故或造成的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进行高风险活动、代诊及非正常住院行为;
      4)由于职业病、医疗事故、精神或行为能力障碍(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化学污染;恐怖袭击、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被保险人在首次本保险时所患既往症,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7)被保险人患有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休养或疗养、各种健康体检项目及预防性医疗项目、康复治疗或训练、保健治疗、医疗鉴定、医疗咨询和健康预测、牙科保健及牙科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9)矫正、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整容整形、生育或生殖相关、变性手术、生理缺陷的手术及相关检查;
      10)视力治疗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激光角膜切开术,准分子激光原位角膜磨镶术,屈光不正(包括近视、远视)校正手术,配置眼镜、隐形眼镜;
      11)保健食品及用品,矫治和防护器械、康复治疗医疗器械和辅助装置的安装、购买、租赁和置换;
      12)未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
      13)被保险人接受实验性治疗,使用未经过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疗法、药物或器械治疗;
      14)被保险人感染性传播疾病引起的医疗费用;
      15)生长发育相关治疗,包括但不限于激素治疗、免疫治疗;
      16)器官移植供体费用、器官来源费用、低温储藏费用;
      17)政府为了防止传染病扩散蔓延要求被保险人进行医学隔离观察等强制性措施期间发生的检查检测费、食宿费、服务费和运送费等与治疗不相关的费用;
      18)在中国大陆境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19)基因疗法、细胞免疫疗法。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2)被保险人殴斗、酗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驭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其他免责条款 除本条款第2.4条“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本条款第2.3条“保险责任”、第3.3条“犹豫期后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第5.5条“院外购药”、第5.6条“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用药流程”、第6.7条“款项扣除”、第7条“名词释义”等部分中以黑体字加下划线标示的内容。

      13.同一保障期间内,本计划同一被保险人仅限购买一份,多购买部分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4.理赔说明:如需申请理赔,可拨打4001330600进行报案,理赔款由人保健康支付至被保险人的账户。对于理赔金的领取人为非被保险本人的案件,需提供关系证明和《保险赔款权益转让书》,方可转至对应监护人或受益人账户。

      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其中免除你公司责任的条款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等),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

      2.投保时,本投保人已就该产品的保障内容以及保险金额等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监护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征得其同意。

      3.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你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你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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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信息

    1. 人保健康卓越安生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 人保健康[2024]医疗保险004号
    2. 人保健康卓越安享互联网医疗保险条款 人保健康[2024]医疗保险005号

    常见问题

    • 本产品保证续保吗?

      保证续保5年。

    • 纸质保单如何申请?

      通过网上投保时,本公司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需要索取纸质保单和发票,请拨打人保健康7*24小时客服热线4001330600进行咨询。

    • 如何变更信息?

      如果您的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拨打人保健康7*24小时客服热线4001330600办理变更事宜。

    • 可以续保到什么时候?

      符合续保条件的,可续保至99周岁。

    • 投保有哪些要求?

      本计划投保年龄范围是出生满30天至70周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个人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投保时需符合本公司的投保规定。除上述规定外,若投保时根据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确定其为既往症人群的,被保险人需为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且为投保人本人。被保险人职业范围:不属于矿工、采石工、采砂工、爆破工、高压电工程设施人员、海洋船员、潜水员、火药炸药制造及处理人、特技演员、驯兽师、防暴警察、特种兵、战地记者。

    • 等待期多少天?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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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赔服务

    开心保理赔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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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理赔怎么申请?

    保险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开心保客服电话4009-789-789,或点击“在线客服”进行报案。根据保险公司具体要求,完善齐全资料并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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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赔材料是邮寄还是电子提交?

    不同的保险产品与不同的保险公司要求不同,建议您出险后第一时间拨打开心保客服电话4009-789-789,或点击“在线客服”进行报案或查询,开心保保险工作人员会协助您联系保险公司了解提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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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不清楚怎么办?

    开心保保险专业的工作人员协助客户准备保险公司需要的材料,提供理赔材料的梳理及咨询服务,协助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开心保理赔服务

    理赔遇到问题怎么办?

    开心保保险协助客户联系保险公司、整理理赔资料,同时,帮助您查询理赔进度、追踪理赔款到账,解决客户反馈的理赔疑难问题,跟踪理赔时效,协调与保险公司沟通。

    理赔辅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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