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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0%基本保额 | 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10种,重大疾病种类详见“1.6重大疾病种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对于“1.7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该重大疾病同组的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我们不承担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若选)责任。若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与其同组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且我们已实际给付该种或多种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对应的保险金的,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我们已给付的该种或多种轻症疾病和中症疾病的各项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参考条款 | 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共40种,轻症疾病种类详见“1.8轻症疾病种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四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参考条款 | 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共35种,中症疾病种类详见“1.9中症疾病种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豁免后续保险费 |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的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 |
重大疾病拓展保险金 | 30%基本保额 |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若已因首次患有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而赔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且确诊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时间在确诊重大疾病之前的,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重大疾病拓展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拓展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同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重大疾病拓展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我们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参考条款(可选) | 如果您选择了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按照以下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 (1)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如果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数额等于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 120%基本保额(可选) | 如果您选择了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天后(不含第365天),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此前已确诊的重大疾病之外的其他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095天后(不含第1095天),经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该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病历资料(包含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验或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或本公司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法医鉴定报告)显示该次重大疾病属于初次重疾的持续状态,则我们不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未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
疾病关爱保险金 | 50%/80%基本保额(可选) | 如果您选择了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本合同疾病关爱保险金包括“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80%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未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除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外,再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本合同中症疾病关爱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未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40%/50%/30%基本保额(可选) | 如果您选择了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包括首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次数分别以一次为限。 (1)首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本合同首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该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365天后(不含第365天),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状态,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本合同首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2)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首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满730天后(不含第730天),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状态,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本合同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3)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在我们已按本合同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确诊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之日起满1095天后(不含第1095天),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状态, 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本合同第三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状态包括以下情况: (1)与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重度; (2)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复发、转移; (3)前一次恶性肿瘤——重度仍持续。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恶性肿瘤——重度,我们仅按一种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与可选责任“重大疾病持续医疗津贴保险金”不可同时选择。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120%基本保额(可选) | 本合同所列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共10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种类详见“1.10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种类”。如果您选择了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所列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该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天后(不含第180天),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365天后(不含第365天),经医院的专科医生再次确诊患有本合同所列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若再次确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与上一次相同,理赔时必须提供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首次患有后,病情曾经好转且不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定义。若确诊首次患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再次确诊“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首次患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相比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条件。 本合同可选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与可选责任“重大疾病持续医疗津贴保险金”不可同时选择。 |
重大疾病持续医疗津贴保险金 | 参考条款(可选) | 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重大疾病持续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我们还将承担如下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在该重大疾病的前四个确诊周年日,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该重大疾病持续治疗状态,我们将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持续医疗津贴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第五个确诊周年日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仍处于该重大疾病持续治疗状态,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重大疾病持续医疗津贴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持续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本合同可选责任“重大疾病持续医疗津贴保险金”与可选责任“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和可选责任“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不可同时选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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