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康康保-免健告重疾险(互联网专属)_测试勿买

免健康告知 重疾多次赔 0-70周岁可投 失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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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保公司】
      1.本保险产品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以下简称“本公司”)。本公司在以下地区设有分支机构:江苏、北京、浙江、宁波、上海、河北、广东、四川、安徽、河南、福建、湖北、湖南、青岛、内蒙古、天津、辽宁、广西、山西、深圳、厦门、云南、陕西、海南,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本保险产品,但是未设立分公司的地区可能存在理赔不及时的情况。
      2.本公司最近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已经达到政府监管要求,具体结果您可登陆本公司官方网站http://www.zking.com,通过“公开信息披露-专项信息-偿付能力”查询。
    2. 2、【适用条款】
      本保险产品适用条款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2025版)条款》(产品注册编号为C00013732612025082906123)。
    3. 3、【产品说明】
      1.本保险产品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为不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在本产品正常销售的情况下,经保险人审核同意,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前后的15天内(含15天),按照续保时本公司执行的费率向保险人缴纳续保保费,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再接受续保:
      (1)申请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超过80周岁;
      (2)被保险人身故;
      (3)本合同在投保人申请续保时已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终止;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欺诈等不符合续保条件的情形;
      (5)本产品停售。
      2.本产品的被保险人仅限自然人,首次投保年龄限制为28天至70周岁(含70周岁)范围内,续保年龄上限放宽至80周岁(含80周岁)。本产品的被保险人职业类别范围:1类-4类,具体以《紫金职业分类表》为准。
      3.本产品的投保人应当为18周岁以上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对被保险人具备保险利益,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关系限为本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父母;如果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投保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父母。
      4.本保险产品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基本责任”包括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必选)(共享保额)、身故保险金(必选)(共享保额)、全残保险金(必选)(共享保额)、失能保险金(必选)(共享保额)、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必选),“可选责任”包括特定重疾保险金(可选1)、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2):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必选)(共享保额)(基本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同一重大疾病组别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共120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若本项保险责任已给付保险金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失能保险金”、“特定重疾保险金”(若选)保险责任终止,且所对应的同一重大疾病组别(分组请参见《重大疾病分组》)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即本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该组重大疾病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2)身故保险金(必选)(共享保额)(基本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疾病,并因该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3)全残保险金(必选)(共享保额)(基本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疾病,并因该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全残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4)失能保险金(必选)(共享保额)(基本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疾病,并因该疾病为直接原因达到本合同约定的首次失能状态要求,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失能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中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失能保险金”四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人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三项保险金不再给付。
      (5)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必选)(基本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获赔了重大疾病保险金(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且被保险人自该组重大疾病初次确诊罹患之日起满180日(不含180日)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组别中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180日)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重大疾病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本项保险金的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针对本合同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共计120种,并分为五组(分组请参见保险条款《重大疾病分组》),被保险人确诊某个重大疾病分组内的一种或多种重度疾病,即视为被保险人确诊该组重大疾病。对于每组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合计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和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且无论是否重新投保本产品的,保险人均不再对该组重大疾病重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6)特定重疾保险金(可选1)(可选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多种特定重疾,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特定重疾保险金额给付特定重疾保险金,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重疾包括以下15种:白血病、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严重脑损伤、严重原发性心肌病、严重川崎病、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肾 恶性肿瘤—重度、胰腺 恶性肿瘤—重度、淋巴瘤、结肠 恶性肿瘤—重度、直肠 恶性肿瘤—重度、乳房 恶性肿瘤—重度、宫颈 恶性肿瘤—重度、前列腺 恶性肿瘤—重度、睾丸 恶性肿瘤—重度。
      (7)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2)(可选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经过本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罹患疾病,并因该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的,或因该疾病为直接原因导致全残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5.本保险产品保险金额
      (1)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必选)(共享保额)(基本责任):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17周岁时保险金额上限为50万元;18周岁至35周岁时保险金额上限为50万元;36周岁至45周岁时保险金额上限为30万元;46周岁至60周岁时保险金额上限为20万元;61周岁至70周岁时保险金额上限为10万元。
      (2)身故保险金(必选)(共享保额)(基本责任):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9周岁时,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与身故保险金的保额比例为10:4;其他保险金额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3)全残保险金(必选)(共享保额)(基本责任):保险金额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4)失能保险金(必选)(共享保额)(基本责任):保险金额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5)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必选)(基本责任):已发生重大疾病所属的组别为0%基本保额,其他每组为100%基本保额,基本保额同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6)特定重疾保险金(可选1)(可选责任):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17周岁时保险金额上限为50万元;18周岁至35周岁时保险金额上限为50万元;36周岁至45周岁时保险金额上限为30万元;46周岁至60周岁时保险金额上限为20万元;61周岁至70周岁时保险金额上限为10万元。
      (7)额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可选2)(可选责任):被保险人年龄为出生满28天至17周岁时保险金额上限为0元;18周岁至35周岁时保险金额上限为100万元;36周岁至45周岁时保险金额上限为70万元;46周岁至60周岁时保险金额上限为30万元;61周岁至70周岁时保险金额上限为0元。
      (8)以上责任的保额限制适用于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本产品或在非保单期满后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本产品。被保险人在上一张保单期满后在指定期限内重新投保本产品时,保额限制与本产品上一张保单对应责任的保额限制保持一致。
      6.本产品首次投保等待期为90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保险事故无等待期,续保无等待期。
      本保险产品中等待期,指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约定的一种或者多种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特定重疾(若选)、因疾病身故、因疾病全残、因疾病达到首次失能状态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同时对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所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7.每一被保险人同一保险期间内限投保1份,多投保无效。
    4. 4、【约定既往症或特定情形除外责任说明】
      1.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前未罹患约定的既往症或未存在特定情形的,保险人承担所有组别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和特定重疾保险金责任(若选)。
      2.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前已罹患约定的既往症或已存在特定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该既往症或者特定情形对应组别的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多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特定重疾保险金责任(若选)。
      3.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前已罹患疾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在投保后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被确诊罹患本产品约定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特定重疾(若选)、因疾病身故、因疾病全残、因疾病达到首次失能状态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上述“约定既往症或特定情形”、“同一疾病”释义及对应除外责任详见《约定既往症或特定情形除外责任表》。
    5. 5、【保险合同注意事项】
      1.本保险产品交费方式为“一次性交清”,未支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成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经过日数/保险期间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1日的按1日计算。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本产品发生实际理赔支付后的保单不可退保或解除本合同。
    6. 6、【服务与理赔流程】
      1.本产品健康管理服务包含门诊绿通、住院绿通、MDT多学科会诊三项服务,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上海好药师珮文医疗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供,被保险人本人于等待期后的保险期限内使用。(服务流程:添加“紫金保险”公众号,注册激活后,通过点击个人中心——健康服务——证件号码激活等流程完成激活及使用。)
      2.本保险产品可实现线上全流程承保、线上理赔部分业务活动,但无法在线完成批改、保全等全流程业务活动,保险人将通过分支机构或线下合作机构做好落地服务。
      3.本保险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承保,且仅提供电子保单、电子发票。您可以关注“紫金保险”微信公众号—享服务—保单服务—我的保单—点击具体保单—查看电子保单查看保单情况;也可以登陆保险人官方网站http://www.zking.com,通过“客户服务”查询下载电子保单、电子发票。
      4.投保成功后,如需退保或修改保单信息,请您拨打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312进行申请。
      5.为更好的给您提供理赔服务,出险后请您在保险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拨打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312进行报案。
      6.为方便理赔人员给您更精确的指导,报案时请您说明出险情况、联系人电话,并提供保险单号或被保险人投保时的证件号码。
      7.您可以关注紫金保险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理赔服务进行在线报案和理赔资料上传。
      8.为及时给您支付保险金,请您根据本保险产品适用条款的要求提供保险金申请材料。
      9.本公司将根据您提供的理赔材料和实际查勘情况核定损失,并进行理算确定赔偿金额。
    7. 7、【投保声明】
      1.投保人应仔细阅读投保须知、产品详细条款等内容,并特别就条款中有关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进行阅读,购买本保险产品即表示同意接受投保须知、条款、特别约定等全部内容。
      2.投保人应如实填写相关投保信息,如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3)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其他:其余未尽事宜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2025版)条款(产品注册号为C00013732612025082906123)约定为准。

    条款信息

    1.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重大疾病保险(互联网专属2025版)条款 注册编号:C000137326120250829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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