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顾名思义,就是当个人或者家庭甚至企业在像银行等机构进行贷款时,需要提供的担保,贷款担保可以帮助银行保障贷款权限的法律效力,也能有效的保障贷款的偿还等问题。
常见的贷款担保方式有哪些:
贷款担保的方式:贷款担保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 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贷款担保的审查:贷款行应当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银行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担保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人,在贷款担保中是非常常见的,贷款担保人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一般银行贷款偿还时,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选择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贷款再向担保人追索。担保人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贷款担保人的条件:
1.具有贷款偿还能力的法人、公民或其他机构。
2.国家机构不得充当贷款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的情况除外。
3.学校、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单位团体,不得充当担保人。
4.获得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担保人。此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强迫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其提供担保。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所谓担保人,就是指债权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后,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则担保人需要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或 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贷款实际操作,贷款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同一债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担保人时,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则担保人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 证责任。对于未约定保证份额的,则债权人可以指定其中一方承担保证责任。
2.保证担保的范围主要涉及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 执行。
3.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4.变更主合同时,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
5.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前,并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拒绝承担 保证责任。
6.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可免除保证 责任;如果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责任应参照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贷款担保,不管是采用哪一种方式,都有效的让贷款机构,有效的保障了所贷出款项的安全性,正确的进行贷款担保,也能合法的保障贷款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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