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大力鼓励和发展农民传统企业的政策下,农民朋友进行贷款越来越多,关于农民小额贷款的条件有哪些?可能很多农民朋友还不是特别清楚,现在就来跟随开心保小编来了解下农民小额贷款条件有哪些吧?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为了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服务水平,加大支农信贷投入,简化信用贷款手续,更好的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开办的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要抵押、担保的贷款。它适用于主要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偿还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本质特征是贷款,偿还性是信贷资金的第一原则。它既不同于一般商业金融的贷款,也有异于国外的一些机构捐助性资金的运作,更不同于财政资金的扶贫补贴。因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高收贷率是维持其贷款活动的持续不间断进行的最根本前提。
2、信用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服务的基本对象是因贫困而缺少抵押物和担保人但诚信度较高的农户群体,如果沿袭商业金融的保证制度或采取变相的抵押担保方式作为贷款风险的控制手段,就不能体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特征,其服务性也就失去意义。
3、投向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低收入农户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简单再生产和小规模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供给,以及他们小额的生活消费资金。因此,一般的农业生产企业、加工运输企业、工商贸易企业、乡镇企业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供给对象,农村信用社也不应凑零为整对一些已形成规模化和专业化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4、方便性: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从申贷到放贷有一套较严格的程序和手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做到"手续简便",就要真正落实小额贷款证的总额控制、授期有效,随时存取、柜台办理的信贷承诺。
5、自主性:农村信用社不仅是小额信用贷款的经营主体,更是小额贷款风险唯一承担者,按照决策和风险责任统一的原则,贷款授权的期限、利率、额度应由农村信用社作出最终的决策,其它行政主体不能干预,也不能在相关政策和制度上设置间接障碍。
6、"三公性":为防范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和防止发放主体"内部人"控制,在对农户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评估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由村党政组织、农户代表、信用社员工组成的评估小组是符合农村实际而也有利于"三公",把评级"原则、标准、程序、条件"公开,有利于评估监督,有利于把非市场价格的资金合理均衡地配置到农村的低收入群体。
7、量力性:中国各农村信用社的运作环境差异性大,资金供应关系很不均衡,有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对负债依存度很高,但负债源又不足,资金供求矛盾突出。因此要按照各信用社负债能力和自身的资产规模量力而行,关键是要搞好集约经营,提高小额信用贷款的营销质量。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本县城乡劳动者在全县范围内自主创业,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男年龄55周岁以内,女年龄50岁以内(退休人员除外),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没有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兴山县境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申请小额贷款。
二、贷款额度和期限
1、个人贷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2、妇女贷款。妇女创业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每人最高额度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实行“捆绑式”贷款。
3、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5万元以内、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式”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只要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民,都可以到当地的银行贷款机构办理农民小额贷款,帮助广大农民更快发展自己的农副产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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