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对于农户小额贷款的原则是否有所了解呢?那么接下来我们将给大家详细介绍关于农户小额贷款的原则以及农业小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如果您对这一方面的知识点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跟我们一起来了解下。
一、农户小额贷款的原则
(1)自主性:农村信用社不仅是小额信用贷款的经营主体,更是小额贷款风险唯一承担者,按照决策和风险责任统一的原则,贷款授权的期限、利率、额度应由农村信用社作出最终的决策,其它行政主体不能干预,也不能在相关政策和制度上设置间接障碍。
(2)投向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主要用于低收入农户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简单再生产和小规模扩大再生产的资金供给,以及他们小额的生活消费资金。因此,一般的农业生产企业、加工运输企业、工商贸易企业、乡镇企业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供给对象,农村信用社也不应凑零为整对一些已形成规模化和专业化农业生产经营企业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
(3)三公性:为防范小额信用贷款的风险和防止发放主体"内部人"控制,在对农户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评估时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由村党政组织、农户代表、信用社员工组成的评估小组是符合农村实际而也有利于"三公",把评级"原则、标准、程序、条件"公开,有利于评估监督,有利于把非市场价格的资金合理均衡地配置到农村的低收入群体。
(4)偿还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本质特征是贷款,偿还性是信贷资金的第一原则。它既不同于一般商业金融的贷款,也有异于国外的一些机构捐助性资金的运作,更不同于财政资金的扶贫补贴。因此,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高收贷率是维持其贷款活动的持续不间断进行的最根本前提。
(5)量力性:中国各农村信用社的运作环境差异性大,资金供应关系很不均衡,有的地区农村信用社对负债依存度很高,但负债源又不足,资金供求矛盾突出。因此要按照各信用社负债能力和自身的资产规模量力而行,关键是要搞好集约经营,提高小额信用贷款的营销质量。
(6)信用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服务的基本对象是因贫困而缺少抵押物和担保人但诚信度较高的农户群体,如果沿袭商业金融的保证制度或采取变相的抵押担保方式作为贷款风险的控制手段,就不能体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特征,其服务性也就失去意义。
(7)方便性: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从申贷到放贷有一套较严格的程序和手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要做到“手续简便”,就要真正落实小额贷款证的总额控制、授期有效,随时存取、柜台办理的信贷承诺。
二、农业小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1)有生产经营项目和设备(工具)或场地,自有资金比例达30%以上。
(2)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借款人及其直系亲属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4)遵守联保协议。
(5)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银行存入不低于借款金额1%-10%的互助专户存款,执行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加0.6个百分点的存款利率,利息每年结算一次,互助金存款存入对公存款科目管理。
以上内容我们主要是从农户小额贷款的原则以及农业小额贷款应具备的条件这两个方面来进行的一些介绍,希望通过我们的介绍,能够让大家对这两个方面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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