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保大护甲6号意外险(全民版)

无健康告知 0免赔最高100%比例赔 尊贵版不限社保范围 高额交通意外额外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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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保须知

    1. 1、被保险人须符合如下要求:
      (1)年龄18-50周岁。
      (2)身体健康(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在中国大陆常住或生活的人员。
      (3)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限1-3类,其他职业不可投保,外卖、快递等以非机动车、摩托车为职业交通工具者不在可投保范围内。
    2. 2、投保人须符合如下要求:
      (1)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可以为投保人本人或投保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投保。
      (2)年龄≥18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投保人。
    3. 3、医院范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普通部。
    4. 4、身故受益人:法定受益人。
    5. 5、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6. 6、保险期间:1年
    7. 7、等待期:无。
    8. 8、生效日:本产品自投保之日起,最早第4天生效。
    9. 9、赔付比例:
      基础版、经典版:每次事故无免赔。在符合补偿原则前提下,就同一事故,针对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按100%比例给付。
      尊贵版:每次事故无免赔。在符合补偿原则前提下,就同一事故,针对经过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针对未经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80%比例给付。可赔付医保目录范围内及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
    10. 10、本产品合同为一年期非保证续保合同。保险合同期满前30天至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本产品,交纳保险费,并获得新的保险合同。若保险期间届满,本保险产品已停止销售,保险公司不再接受投保申请。
    11. 11、医疗费用补偿原则和赔付标准: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本附加合同之外的商业性保险、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主办补充医疗及其他政府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等途径得到了部分补偿,保险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给付。
    12. 12、保险费的支付: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3. 13、如实告知: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14. 14、职业或者工种变更通知义务: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有权终止该被保险人的被保资格。被保资格自保险人接到通知之日的次日零时起终止,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工种且未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通知保险人而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另有约定外,若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不在拒保范围内但其危险性增加的,保险人按其原保险费与新职业或工种所对应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的现金价值。
    15. 15、现金价值计算公式:
      除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现金价值:
      (1)若选择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现金价值=净保费×(1-m/n),其中,m为已生效天数,n为保险期间的天数,经过日期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2)若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现金价值=当期净保险费×(1-m/n),其中,m为当期已生效天数,n为当期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未交纳当期保险费的,现金价值为零。
    16. 16、对于以下情形,本产品不予赔付:责任免除:详细见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内容。
    17. 17、特别约定:保单所载特别约定的效力高于保险条款,特别约定的内容与保险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特别约定为准。
      基础版
      1.被保险人年龄:限18-50周岁,身体健康(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的自然人;
      2.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本保单适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1-3类职业类别,如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从事的工作职业类别不属于1-3类职业类别,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外卖、快递等以非机动车、摩托车为职业交通工具者不在可投保范围内;
      3.医院范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普通部。
      4.意外身故伤残:
      1)保障金额及保险范围:本产品意外身故伤残累计最高保险金额45万,包括“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30万和“意外伤残1-3级(失能)保险金责任”15万。
      2)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指: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被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1-3级伤残的残疾人时,则使用《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和《附加调整伤残评定标准、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条款》约定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保险金额的1/2,且1-3级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其他等级给付比例为0%。在保险事故满足上述约定的特定情形下,“意外伤残失能保险责任”可与“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叠加赔付。
      5.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报销范围及赔付标准:对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符合治疗所在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从其他途径已经补偿部分后,对其余额按照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无免赔。
      6.意外骨折/脱臼:
      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被专科医生确诊为《骨折和脱臼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各保障项目下所列完全性骨折(指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全部中断)或脱臼(指需要在麻醉状态下动手术把关节复位的关节脱位)的,保险人按该保障项目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骨折保险金或脱臼保险金,但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对手指和脚趾的给付,以每一个手指或脚趾计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一部位自上次脱臼起12个月内再次发生脱臼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脱臼保险金责任。如被保险人的骨折或关节脱位类型不在所附《骨折和脱臼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骨折: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断裂,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但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裂缝骨折、青枝骨折、颅盖骨线形骨折。
      7.预防接种意外身故、残疾给付责任:
      1)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接种符合条款约定的合格的疫苗发生保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
      2)预防接种意外包含: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8.救护车费用:
      1)救护车费用包含: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2)赔付比例: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按100%比例给付。
      9.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则受益人默认为法定受益人。
      10.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11.本保单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号:GB/T44893-2024)》的伤残条目,一到十级伤残的赔付比例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经典版:
      1.被保险人年龄:限18-50周岁,身体健康(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的自然人;
      2.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本保单适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1-3类职业类别,如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从事的工作职业类别不属于1-3类职业类别,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外卖、快递等以非机动车、摩托车为职业交通工具者不在可投保范围内;
      3.医院范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普通部。
      4.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1)报销范围及赔付标准:对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符合治疗所在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从其他途径已经补偿部分后,对其余额按照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无免赔。
      5.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则受益人默认为法定受益人。
      6.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7.本保单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号:GB/T44893-2024)》的伤残条目,一到十级伤残的赔付比例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尊贵版:
      1.被保险人年龄:限18-50周岁,身体健康(即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完全生活自理能力)的自然人;
      2.被保险人职业类别:本保单适用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职业分类表》中1-3类职业类别,如被保险人出险时实际从事的工作职业类别不属于1-3类职业类别,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外卖、快递等以非机动车、摩托车为职业交通工具者不在可投保范围内;
      3.医院范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普通部。
      4.意外身故伤残:
      1)保障金额及保险范围:本产品意外身故伤残累计最高保险金额75万,包括“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50万和“意外伤残1-3级(失能)保险金责任”25万。
      2)意外伤残失能保险金指:若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被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1-3级伤残的残疾人时,则使用《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和《附加调整伤残评定标准、保险金给付比例保险2022版(互联网专属)条款》约定其意外伤残保险金额为“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保险金额的1/2,且1-3级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其他等级给付比例为0%。在保险事故满足上述约定的特定情形下,“意外伤残失能保险责任”可与“一般意外身故伤残责任”叠加赔付。
      5.意外医疗费用补偿责任:
      1)报销范围:依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A款(互联网专属)条款》,可以赔付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含自费医疗费用),不限社保目录范围内。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下列中药类药品及项目:(1)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单方、复方中药或中成药品,如花旗参,冬虫草,白糖参,朝鲜红参,玳瑁,蛤蚧,珊瑚,狗宝,红参,琥珀,灵芝,羚羊角尖粉,马宝,玛瑙,牛黄,麝香,西红花,血竭,燕窝,野山参,移山参,珍珠(粉),紫河车,阿胶,阿胶珠,血宝胶囊,红桃K口服液,十全大补丸,十全大补膏等;(2)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如鹿茸,海马,胎盘,鞭,尾,筋,骨等;(3)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炮制的各类酒制剂等;(4)普通针刺治疗、针炙治疗、红外线治疗、可见光治疗、紫外线治疗、激光疗法、光敏疗法、直流电治疗、低频脉冲电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超短波短波治疗、微波治疗、射频电疗、静电治疗、空气负离子治疗、超声波治疗、电子生物反馈疗法、磁疗、水疗、蜡疗、泥疗、牵引、气压治疗、冷疗、电按摩、场效应治疗、中频脉冲电治疗、穴位贴敷治疗、中医定向透药疗法等中医治疗、理疗行为产生的医疗费用。
      2)医院范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普通部。
      3)赔付标准:每次事故无免赔。在符合补偿原则前提下,就同一事故,针对经过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针对未经社保先行报销的索赔,对其余额按80%比例给付。其中,保单约定承担意外骨折后期医疗费用,指因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同一意外事故导致骨折的术后固定物拆除住院医疗费用的治疗期限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540天止,对于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91天至540天住院医疗费用限额3000元。
      6.意外骨折/脱臼:
      保障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被专科医生确诊为《骨折和脱臼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各保障项目下所列完全性骨折(指骨的完整性或连续性全部中断)或脱臼(指需要在麻醉状态下动手术把关节复位的关节脱位)的,保险人按该保障项目所对应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骨折保险金或脱臼保险金,但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对手指和脚趾的给付,以每一个手指或脚趾计算。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同一部位自上次脱臼起12个月内再次发生脱臼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脱臼保险金责任。如被保险人的骨折或关节脱位类型不在所附《骨折和脱臼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骨折:指由于意外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骨的完整性及连续性的破坏且相应骨的完全断裂,包括发生于椎体的压缩性骨折,但不包括骨的不完全断裂,如裂缝骨折、青枝骨折、颅盖骨线形骨折。
      7.预防接种意外身故、残疾给付责任:
      1)保障范围: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接种符合条款约定的合格的疫苗发生保单载明的预防接种意外,并自该预防接种意外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预防接种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
      2)预防接种意外包含: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预防接种偶合症、预防接种一般反应;
      8.救护车费用:
      1)救护车费用包含:意外伤害救护车费用保险责任;
      2)赔付比例:每次事故免赔额0元。按100%比例给付。
      9.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指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则受益人默认为法定受益人。
      10.本产品每人限购一份,多投无效。
      11.本保单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标准号:GB/T44893-2024)》的伤残条目,一到十级伤残的赔付比例分别为:100%,90%,80%,70%,60%,50%,40%,30%,20%,10%。
      【理赔通用特约】
      1.如索赔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出险后必须在48小时内拨打0755-95518报案。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查勘定损确定的,保险人对于无法核实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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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款信息

    1. 意外伤害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2.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3. 附加扩展承保自费医疗费用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4. 附加救护车费用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5. 附加意外伤害骨折和脱臼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6. 交通出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A 款(互联网专属)条款
    7. 交通工具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2024 版(互联网专属)条款
    8. 预防接种医疗意外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9. 附加调整意外健康险保险金额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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