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交强险”,是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行推出的针对机动车的车辆险种,于2006年7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配套措施的最终确立,于2007年7月1日正式普遍推行。
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属于责任保险的一种。
在千呼万唤之后,中国保监会也终于正式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和责任限额。其中,最受关注的家庭6座以下的自用汽车的保费定为1050元,保额是6万元。
新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明确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至此,一直神秘的交强险被推出水面,成为大众消受的一道菜品。为什么说它神秘呢?
首先,交强险的推出,为新交法“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无法落实补充了“短板”。此外,保监会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从事机动车强制险业务,也有权力限制未经批准者从事此项业务,从根本上解决了“不保”和“滥保”两种现象;以保险费率作为调节手段,对遏制违章、降低事故,也会有积极作用;交强险规定在强制险限额之外、肇事车逃逸等受害人难以自救的情况下,可通过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为受害人垫付费用,充分体现了“弱者优先,生命高于一切”的文明理念。
其次,这一险种是非保不可的强制险,车主不免盘算:与旧的商业性三者险相比,按新的交强险交费投保,我是赚了还是赔了?新的交强险交1050元保6万元,如果旧的商业三者险是交1000元保20万元,那我是不是就赔了?其实账不应该这么算。保险的价格,体现在保费与保额上。而价格的高低,参照两个因素:历史和服务。从新推出的交强险来看,目前这两项都不太具有可比性。首先,历史上没有真正意义的交强险,只有商业三者险,该险种是无责才赔,有责不赔,这和本次推出的交强险有责无责都赔,本质上不一样;其次,服务上,由于交强险刚刚推出,“交1050元保6万元”的“服务性价比”到底是高还是低,目前尚无从判断,也就没有评价的基础。因此,面对交强险,车主到底是赔是赚,不能单看保费涨了,保额低了。更要看赔偿是否有保障,服务是否更到位。
任何新生事物都有它的优弊面,对新出的交强险也同样如此。交强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会否导致一些医疗机构有意识地“不够8000也要凑8000”的行为?又如,交强险属于强制险,且费率制定原则属于“不盈不亏”,承保单位会不会采取垄断,在“服务缩水”上挖掘利益呢?再比如,随着交强险对保险市场的冲击,是否会出现滥竽充数的黑中介,让造假者发现新目标,干扰正常的保险秩序。对于这一切期许,老百姓唯有坐等期待交强险不要仅限于保险公司不赔不赚,政府多一些公益投入,更希望浮动费率能够早日出台,让真正安全行车者的费率能降下来。
最后笔者认为,旧款中“中资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被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去掉的“中资”两字,意味着中国正式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市场,中国保险业亦进入全面开放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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