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必备系列之旅游意外保险

发布者:王潇茵|发布时间:2012-09-29 09:45:40

目前我国许多人出门旅游还没有买保险的习惯,这一方面是由于旅游者自我保护意识淡薄,普遍抱有侥幸心理;另一方面是混淆了旅行社责任险和旅游意外险两个险种,误以为旅行社责任险已经附带了旅游者发生意外时的保险责任。本文主要介绍了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主要知识攻略。包括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范围、保险责任以及保险期间相关问题等。全面的介绍了旅游意外保险的基本知识。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投保范围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旅游者及旅行社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 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 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如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 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比例表内所对应残疾项目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低于比例表内的第七级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 意外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100元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并接受治疗,本公司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累计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若因意外伤害所致医疗费用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包括社会医疗保险中从个人医疗帐户中扣减部分)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本公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若被保险人于中国境外 台湾 香港 澳门地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各项医疗费用均参照国内当地医疗机构同等诊疗标准进行给付;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期间相关规定

一、 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入境后参加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时开始,至该旅游行程结束时止。

二、 国内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

三、 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通过中国海关出境始,至相邻下一次通过中国海关入境止,计为一次旅行。

四、 被保险人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止。

  为何出旅游应主动购买旅游意外伤害保险

什么是强制保险?平等自愿是商业保险的最基本原则。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这里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险种就是我们常说的 强制保险(又称为法定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比如,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由于强制保险某种意义上表现为国家对个人意愿的干预,所以强制保险的范围是受严格限制的。

强制保险,是由法律规定必须参加的保险。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从国际上看,强制保险的形式有两种,一是规定在特定范围内建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关系。这种形式对保险人、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范围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都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保险人没有自主选择的余地。二是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或财产都必须参加保险,并以此作为许可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前提条件。我国的强制保险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只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才可以实行强制保险,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保险公司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旅行社责任保险不属于强制险。本新闻中所称“旅行社责任险是国家旅游管理部门要求旅行社必须为旅客投保的险种,属于强制险”,是错误的。因为国家旅游局发布并于2001年9月1日实施的《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也不属于行政法规,所以它不是保险法意义上的强制保险。这也就是目前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后无法得到保险理赔的根源。此规定生效后,原来的《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自然废止。

  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险种

休闲的旅途中,总是希望参加刺激 惊险的旅游项目,建议在参加如下旅游时,您最好投入保险:

1.探险游:如到大峡谷探险,到辽阔沙漠 大草原旅游,到洞穴猎奇探险等;

2.生态游:如到野生动物园观看动物,到野生植物园内野炊 露营等;

3.惊险游:如进行水流湍急的漂流,悬崖峭壁的攀援等。

自愿性的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份保险费1元,保险金额1万元,一次最多可投10份。保险期限为从购买保险进入旅游景点或景区时起,至离开景点景区时止。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旅客可按照旅游项目安全系数之大小,对该保险做出买与不买的选择。

旅客意外伤害保险是强制性的险种。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保险费已包含在票价之内,旅客在购买车票 船票时,实际上就已经投了该险,其保费是按票价的5%计算的,每份保险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其中意外医疗事故金1万元,保险期限从检票进站或中途上车上船开始,一直到游客检票出站或中途下车下船。

目前很多游客出险后往往忽视了自己已经处于保险状态中,因此,有关人士提醒消费者,在乘坐车船旅游时,一旦出险应立即到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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