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正因为强制性才使得这个社会安定,汽车保险正因为强制性的存在才使得这个行业更加的稳定。也正是因为这个强制性,才使得我们在发生意外后得到起码的保障。汽车保险强制性的存在优点多,可以保护我们在生活中的权益不受到伤害。所以让我们去了解更多的汽车保险强制性的优点吧。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无责赔付”一直是交强险的一大亮点。以往实施的商业三者险,由于是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保险公司是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应负的责任来确定赔偿责任,对行人闯红灯这类对方违章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不予赔偿,“行人违章,司机买单”的情况时有发生。而且各家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还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免赔额、免赔率或责任免除事项。
交强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6万元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的无责任赔偿分别按照责任限额的20%计算,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人民币,总计1.2万元。
1万多元能否封顶无责赔付?这是很多车主心中最大的疑惑。记者了解到,目前各省市相继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中,都对无责赔付规定了最高比例。例如不久前审议的湖南新交法(草案)中规定,机动车撞人无责一方承担最高不超过20%的赔偿责任,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上,机动车一方承担5%-10%的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而今年6月1日实施的《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行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赔偿规定了“机动车一方承担10%-20%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封顶数字。
所以,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交强险的1.2万元对不同省市的车主来说,也是有人欢喜有人忧。赔付不足部分的差额也给开发一些有针对性的商业保险险种提供了机会。
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设定于该车辆上的交强险保险利益依然有效,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并非拒赔的法定理由。保险公司应该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车辆所有权转移应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是车辆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但未办理是否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呢?该条文并未规定未履行上述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样,为了保证机动车交强险合同的连续性,投保车辆的所有人变更也无须保险公司同意,所有人办理变更手续,保险公司无权拒绝。由此可见,车辆所有权人到保险公司办理交强险合同的变更手续,只是法律规定的例行手续,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失效。
即使按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投保人投保时,应当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重要事项。”车辆所有权人变更,属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但保险公司拒赔,必须先解除交强险合同,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如要解除交强险合同,得先告知车辆所有权人,在车辆所有权在规定期限依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依照《交强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解除前,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以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拒赔的理由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交强险是车子的强制保险,车主搞明白保险条款十分重要,也避免理赔时出现纠纷,让理赔更方便。但专家提醒,车子保障要做足,人身意外保障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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