尝试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靠不靠谱?是否可行?生命权是否应该高于居住权?记者采访了南通大学管理学院社会工作系主任钱雪飞教授。她表示,“不能拆东墙补西墙。中国的社会特别需要注意保持制度建设的严肃性、权威性。专款专用应是制度原则之一。 ”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职工个人缴存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钱教授认为,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保障老百姓居住权的一项举措,是一种保险制度。既然是保险制度,就应更加注重各自的制度建设与完善。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障体系二者是车走车路、马走马路的并行关系,没有交叉点,不应该出现互补性。“对于大病医疗的问题,我认为,一方面应通过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来加以解决,还可通过鼓励和扶持个人增加大病商业保险的方式,来提升自己的抗风险能力;另外一方面,大病风险的降低,还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制度本身的设计来完成,如提高保险金额,扩大保险投保人群,报销的数额上根据大病的程度做更多的调整,如看病费用达到一定的数额后,随着费用的增加,报销比例递增等等。 ”钱教授表示,“对于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尝试与生命权与居住权谁优先,我认为并非同一层次的问题。因为生命权应该包括诸多方面,保证公民的居住权也是其中之一。而住房公积金个人所有的性质,决定了‘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实质上是舍弃自己的居住保障资金来给自己治病,这本身就是一种损害生命权的做法。 ”
近而立之年的陆女士是一家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对于是否能推行这一政策,她有着自己的看法。“我认为应该根据人群来区分。有的人公积金缴存本就很少,这类人存缴的公积金本身就不足以购房。这类人如果生了大病,我认为应该让他们把钱提出来先用。 ”
身为公务员的袁女士认为,对此问题要从两个方面来看。“如果从遵守政策法规的角度,我觉得公积金的使用有其专门的规范要求,应该只能用于房屋方面的用途;如果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既然公积金就好比存在银行里的钱一样,当老百姓确实遇到大病时,应设置一种途径让他提取。 ”
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的范先生认为,“公积金既然是自己的钱,应该有支配的权利,尤其是涉及到健康问题时,也许这就是救命的钱啊。人都没命了,还要钱干什么?关键还是要完善我们的大病医疗制度。如果保障到位了,那也许就不会有人再打这笔钱的主意了。 ”
公积金是否可以他用,目前来说还是众说纷纭,从根本上来说,还是要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才能够真正解答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有关南通住房公积金的问题需要咨询的话,欢迎关注开心保网南通住房公积金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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