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中国保监会今年2月下发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针对车险争议最多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三大霸王条款,《通知》均将其取消,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今年3月,中国保险协会发布《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的车辆实际价值来确定。如果车辆发生完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如果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赔偿。中国保险协会还应拟定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测算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以供保险公司参考和使用。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已开始根据示范条款制定新的保险合同。
“无责不赔”、“高保低赔”、“不计免赔”一直是车险条款中争议最多的霸王条款。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若肇事方拖延赔偿,多数保险公司也会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意味着“无责不赔”将成为历史。
业内人士表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条款,早在2003年就已引入车险赔付,只是以前并没有强制规定。保监会此次《通知》的要求,意味着代位求偿权成为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今后,保险公司在进行车险赔付时,将面临着成本上升、资金流转等一系列压力,行业竞争或将进一步加剧。
虽然此次条款给消费者带来的众多利好,不少车主也有所担忧。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如此保障消费者,保险公司很可能因此理赔支出增加,很难避免其通过提高保费或费率的形式来抵消这一部分成本。特别是伴随今后新条款的实行,保险公司或将拥有自定费率的权限,这使得消费者对费率提高的担忧成为最现实的问题。
有法律界人士也认为,条款减少了免赔事项,可能会削弱车主交通违法的成本,从而不利于控制交通违法行为。如“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也能获得赔付等条款,可能导致交通违法成本降低。
小贴士:征求意见稿中将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也进行了大幅简化,此次车险条款修订将原有的38个附加险减少了28个,只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等10个附加险。此外,此次修订还扩大了第三者的定义,与交强险规定一致。以往商业车险条款中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车上人员。目前投保人在车下发生事故也可以作为第三者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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