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随着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施行,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社会保险单位和个人的部分缴费基数,也将从今年2月起调整。哪些社保缴费基数将会有所改变,从宁波劳动和社会保障网获悉,主要涉及到部分参加外来务工人员。
部分社保缴费基数也随之调整
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一般是按照职工上年度全年工资的月平均值来确定的,每年确定一次,且一旦确定以后,一年内不再变动。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交纳社会保险的月缴费基数,但是,如果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如果过高或过低,即超过社会保险规定的上限或下限,限外部分就不可以作为缴费基数计算了。
根据规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算为缴费基数,只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00%计算缴费基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的,须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缴费基数。
从宁波劳动和社会保障网了解到:列入这次调整范围的,主要是部分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缴费基数、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
全市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将从1310元调整至1470元。
市及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区域内(含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470元的,也将调整至1470元。其他县(市)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步调整至最低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这次缴费基数调整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操作,参保单位和个人不必重新申报,但参保人如果原先是通过银行扣款方式缴纳职工低标准养老保险费的,要及时将费用存入银行卡,避免缴费不足而影响待遇。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
此外,记者还从相关部门获悉,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标准也将会有相应调整政策。
宁波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知识指南: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中关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问题。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关于统筹层次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在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规定。发放标准中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即是指统筹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和统筹地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统筹层次所在地区没有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者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城市与统筹层次所在的地区不一致,以哪个城市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参照,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确定。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主要考虑到随着社会进步,经济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应逐步提高,与此相适应,失业保险待遇的水平也应逐步提高,使失业人员和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将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与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可使失业保险金随着最低工资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有利于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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