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伤残

发布时间:2013-03-21 16:3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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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是劳动者由于非因工伤残或因病后,于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的准则和依据。 

因公伤残怎样赔偿

一、 申请劳动部门认定工伤。
    二、申请劳动部门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
  依据GB/T 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规定:f)六级 18)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可以构成六级伤残。

三、 要求赔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因工伤残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是否应当赔偿?

应当,但不同于直接经济损失。因工伤残在给劳动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同时,也会造成间接的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劳动者在发生伤残事故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劳动者直接经济损失是和他直接经济收入相关的,是其全部收入的主要部分——工资收入。直接经济损失影响本人及其家属生活,影响劳动力再生产。对劳动者其所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给予全部的补偿。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经济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兼职收入、业余其他劳动收入等。这部分收入不是人人都有,是不固定的、时有时无的额外收入。社会保险主要是保障其基本生活,因而这部份经济损失不应与前者同等对待。

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可否一次性领取 :

《工伤保险条例》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不同,对于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的,是否可以一次性领取没有做硬性规定。

实际上是将这一内容的立法权给了各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像广东、天津就规定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而北京、重庆则不行。 对于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面临解散、破产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依据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是完全可以的。

企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应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 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 4 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 50。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终止 供养亲属享受的条件是什么 ?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规定,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 60 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 55 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 18 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 18 周岁。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有哪些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明确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是如何计算的 冯静,男,出生于 1945 年 3 月,系物华实业公司经济师。2004 年 4 月 29 日上班在赶制公司生产经营计划时,突发心脏病,送入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冯静生前供养的亲属有:其母王氏,1926 年出生,无职业其妻张兰,1948 年出生,无工作。冯静之死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

其因工死亡后保险待遇应如何计算呢

本案涉及职工因工死亡后工伤待遇应如何支付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三项: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是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6 个月。
    二是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是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基础上加发 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三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48 个月至 60 个月的金额。 本案的处理以北京为例,《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 48 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治疗工伤和感冒,医疗费用分开报销吗?

吴君,男,40 岁,塑料制品厂工人,2003 年 12 月 9 日在生产撕裂膜操作过程中,右手被卷入压辊中,右手腕部及手指被轧伤。吴君在治疗工伤期间,又患病毒性感冒,发生了两笔医疗费用。在报销医疗费用时, 单位对吴君治疗右手的医疗费用到工伤保险机构全额报销, 而对其患感冒治疗的费用依据医疗保险规定给予了部分报销。 塑料制品厂这种做法对吗?

塑料制品厂的做法是正确的。其理由为:

一是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因工负伤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待遇而设立的。职工工伤医疗待遇仅是指治疗工伤范围内的伤病,本案吴君因工受伤仅是右手部,治疗手部可以享受工伤治疗待遇,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二是职工患疾病是非工伤,应当按照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政策规定处理。 本案吴君患感冒与因工负伤没有关系,不应列入工伤范围,也不应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应按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处理。

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通常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所在地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而且配置辅助康复器具是在劳动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配置。 没有护理依赖的工伤职工能要求护理费吗 大鹏是某工厂的工人,在一次操作时遭遇意外,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六级、没有护理依赖,但是他在医院治疗期间有很长时间都得请人护理。 

这种情况能否要求给予护理费 

由于没有护理依赖,工伤职工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但是在住院期间和治疗期间需要护理的,根据工伤职工的生活自理情况,由企业根据其需要的护理等级和期间向其支付相应的护理费标准可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 受伤时间是 2003 年 1 月,2003 年 8 月正式确诊停工治疗,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应从哪个月开始计算 答:应该从 2003 年 8 月之前的 12 个月工资计算。实务中常有人理解“受伤前的 12 个月”即只指发生伤害事故时的前 12 个月,这是非常机械的理解,考虑到现实中的各种情况的发生,有很多伤害事故存在隐蔽性, 工伤职工没能及时就诊或者医疗单位因为疏忽没能及时确诊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就应该比照职业病的工伤确定时间即确诊之日算起, 计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应当自正式确诊、停工治疗时起计算才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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