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同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同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宇样,且其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
专业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我国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的组织形式有: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指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
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
保险代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1)合伙企业;(2)有限责任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l000万元。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发起人、股东或者合伙人。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告知所在保险公司。
保险代理机构的证书管理:
保险代理机构的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保险代理机构申请换发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书;(2)许可证原件;(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4)申请前1个月末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5)前2年内本机构遵守保险监管法律法规情况的说明;(6)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7)前2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8)前2年内本机构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的说明。
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换发许可证:(1)申请换发许可证前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业务的;(2)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的;(3)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4)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
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监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代理业务:(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为其住所地所在的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保险代理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不得超出其所属保险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区域。涉及异地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的保险代理业务。除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外。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代理机构应当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缴存保证金的。应当自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20%缴存。保险代理机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出资的。应当相应增加保证金数额。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满足法定的关于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如果被代理保险公司对代收保险费账户管理、业务档案管理、业务培训有更高要求的。则应当按照被代理保险公司的要求执行。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循被代理保险公司规定的业务流程。接受被代理保险公司对其委托的保险业务的指导、监督、核查。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照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和资料;应当按规定将监管费交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账户;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合中国保监会的现场检查工作。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总则:
1. 为了规范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3. 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4.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分支机构是指由保险代理机构设立、在其授权范围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分公司和营业部。
5.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原则。
6.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规定如实向中国保监会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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