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基金关乎百姓的生、老、病、死,是“保命钱”、“救命钱”。记者从厦门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获悉,厦门市将探索组建专门的监管队伍,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运行。
厦门市政府在提请审议的报告中说,目前,我市已建立日常稽查与年度考核、网上稽查与现场稽核相结合的医保基金稽核机制、异地社保待遇人员的资格审核制度、“五险合一”的社保待遇资格联动核查制度及第三方监督机制等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常态机制,这将保证社保基金管理健康有序安全运行。
然而,据厦门市人大财经委今年对我市社保基金管理情况的专项调查表明,骗保、冒领社保费和不合理医疗等现象依然存在。对此,政府表示,将借鉴外地的监管经验,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按照社会保险执行和监管职能分离原则,组建整合专门的社会保险稽核监管队伍,加强基金预警稽核队伍建设,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量。当前的监管重点是医保基金,并加强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管理。
为何相关部门如此重视对社保的管理呢?主要还是由于社保的重要性作用。
社会成员和劳动者的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等问题,与社会成员和劳动者的生存和利益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能否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和改善他们的经济生活条件,保护劳动力资源,维护和安定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从而维护和巩固社会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我们社会主义国家极其重视对人权和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人权作为人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丰富的内容,既包括生存权、人身权,也包括政治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和社会各方面的权利等,同时,我国《宪法》、《劳动法》等法律对保护劳动者各项权益都做了明确、具体规定。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所要解决的社会成员和劳动者的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等问题,均是保护人权和劳动者权益的直接体现和基本保障,对保护人权和劳动者权益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产物,它一方面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平等性、自主性,为市场主体通过合法行为实现自己独立利益最大化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另一方面,对于处于年老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等不利状况下的社会成员和劳动者,国家通过建立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使他们获得各种帮助和资助,为他们的生存和生活提供物质保障,并实现对社会收入分配的再调节,尽量缩小社会收入的差距,防止两极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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