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医保查询服务平台即将推出

发布者:王黎|发布时间:2013-04-10 15:19:29

市民订酒店要上一个网站、查询医保信息要去一个网站、查询住房公积金要去一个网站……各种分散的网站让人不胜其烦。近日,小编从福州市委宣传部获悉,现在福州市政府即将推出一个福州医保查询服务平台,将各种服务与政府资源整合到一个网站上,让市民实现一个网站上的“在线办事”。

据悉,整合了政府公共部门、公用事业单位和商业服务机构各项信息的福州市民融合服务平台,本月6日将在福州举行首发式。首发当天,市民可登录网上福州医保查询平台,查询个人医保、住房公积金、社保、水费、燃气费等。年内,该平台的呼叫中心和社区服务站也将启用,并增加预约挂号,及酒店、机票预订等服务。待平台完全成熟之后,市民通过平台不仅可以实现公积金支取、交通罚单办理、水电燃气费缴纳、医院预约挂号等服务,甚至可以完成从出生到上学、工作乃至死亡覆盖整个生命周期的一系列手续。

据介绍,福州医保查询服务平台启用后,市民登录注册后,再经过相关程序的身份确认后,并同手机绑定,就可以实现查询和订阅的功能。市民也可以拨打400912980获得相关信息。市民可通过电脑、手机、移动终端、自助终端、互助设备、家庭终端等,随时、随地获取各类融合服务。比如,融合政务信息服务、融合网上办事服务、融合商业便民服务、融合智慧增值服务等。

另外,从福州市医保中心获悉,从2013年起,福州市将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个人账户不仅可在定点药店买药,还可为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费,也可用于体检。

由于使用范围较窄,资金使用率不高,累计结余量大,福州市已有122万人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保的个人账户资金累计结余16亿元,并呈逐年递增趋势。为提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负担,福州市近期出台新规,进一步扩大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在福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购买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械字、药监械字)、消毒用品(卫消字);在与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签订缴款协议后,参保人员可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其亲属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人员还可使用个人账户结算在市属以下(含市属)定点医疗机构健康体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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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将完善职工基本医保政策五情形可视职工缴费年限

针对广大参保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福建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福建省职工医保政策作出了调整和完善。哪些情形可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退休时缴费年限不足的补缴基数是多少。据悉,针对这些广大参保职工关注的热点问题,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对我省职工医保政策作出了调整和完善。

根据《通知》,各地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符合以下5种规定的,可以视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原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连续工龄;

2、经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招工的县以下城镇集体(含街居)企业的连续工龄;

3、1996年1月1日以后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包括统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国有集体企业调入人员等)的工作年限;

4、军人服现役年限或参加军人退役医疗保险的年限(包括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

5、临时工被单位录取为正式职工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经认定可合并计算的连续工龄。

《通知》同时规定,被开除公职的判刑和劳教人员,其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连续工龄不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不足时的补缴基数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足的,应按本人申报办理医保在职转退休手续时的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一次性补足后,方可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补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进入统筹基金,不划入个人账户。

《通知》还规定,参保单位因各种原因欠缴或停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该单位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

有关职工医保中断缴费后补缴及中断缴费期间的医保待遇问题,本报热线968800常常接到读者的咨询。《通知》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应保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中断缴费期间选择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或其他国家规定医疗保障方式的,再次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可以免于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年限不作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

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12个月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不超过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40%-50%(省本级为50%)。连续参保时间(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2个月及以上的,按正常参保人员享受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不超过3个月,以本人当期医疗保险缴费工资为基数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重新参保缴费时,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12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40%-50%(省本级为50%)。

参保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本人不愿补缴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重新参保24个月内,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最高限额为统筹区内正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的40%~50%(省本级为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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