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火箭和各利种航天器在制造、发射和在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利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保险赔付的一种保险。保单通常规定保险期限为1年,根据卫星在轨道运营的情况逐年续转保单。
航天保险是指保险人对火箭和各利种航天器在制造、发射和在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各利风险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保险赔付的一种保险。保单通常规定保险期限为1年,根据卫星在轨道运营的情况逐年续转保单。
航天保险主要承保的风险包括火箭和卫星制造和安装过程的风险以及各零部件的测试风险。
航天保险合同是一种全新的保险合同形式,与汽车、轮船乃至航空保险合同中那种只与保险公司发生关系的传统形式有很大区别。原则上讲,保险的意义在于对现存风险值进行整合,使得每一种可能出现的损失降低,相关的财政补偿加快,周期缩短。相对而言,人寿保险的风险分摊在数量巨大的投保人身上,而航天事业风险可供分摊的对象很少,所以风险分担就很困难,从而使航天保险业显得极为脆弱。由于这一原因,航天保险的投保人数量少,保险金低于赔偿金的现象时有发生。80年代中期相关的赤字就达到了1亿多美元。
航天保险合同中的另一重要内容是有关风险值的确定。这一点对于某个具体的保险合同,乃至对整个航天保险业都极为重要。因为保险合同中保险金数额的确定取决于风险值的高低,因此要求在保险实践中对各种可能性损害进行统计,制定相应的风险模式。类似的相关技术在其他个人保险业务中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善。保险机构的财务统计是基于专门的事故和死亡统计资料做出的,以使保险公司确定的保金数额能保证有关的保险基金足以对该年度可能出现的事故损失作出赔偿。
但是,此类统计方法并不适合于航天保险业,因为人类征服太空的历史还很短,发射航天器的数量及事故数量还很少,无法靠有限的统计资料形成相对独立的统计规律。另外,航天技术进步惊人,几乎每颗卫星都是一个全新的技术组合,都会与以往的卫星有极大的差别。因此,相应的风险可能会大大降低,也可能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预测结果不准确也就在预料之中了。
航天保险合同中还更加突出了双方绝对信任原则。一般保险合同中也都强调绝对信任原则。为了客观地评估各种风险,投保方有义务向保险公司全面通报各种信息资料。投保方拥有承保方所不具备的信息来源,因此有义务向后者提供相关材料,尤其是那些能左右其决策的材料。这种义务在所有保险合同中都被赋予了法律效力。几乎所有的保险合同中都规定,投保人应对所隐瞒和歪曲的可能影响承保方作出正确风险评估的事实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投保方不遵守双方的绝对信任原则,那么承保方有权提出双方合同无效,并拒绝提供保险赔偿。
在传统的保险形式中,此原则受到了法学家们的激烈批评,认为它使得承保方获得了较之投保方更为有利的条件。但是在航天保险中,这一点则具有不同的意义。因为在其它保险形式中,承保方对风险评估既可以依靠投保方提供的材料,也可以利用自身掌握的可靠资料,而在航天保险中承保方赖以进行分析的资料极少,使得来自投保方的资料显得特别重要。双方绝对信任原则在航天保险业中对于保护承保方,弥补其在保险资料信息方面的脆弱地位是非常重要的。在具体航天保险业务中遵守这一原则,较之于其它保险业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可贯穿于航天活动的每一个阶段,从卫星组装完毕开始到其完整地实现在预定轨道上的全部预定功能为止。
1、发射前财产保险
2、发射阶段财产保险
3、卫星在轨运行保险
(二)责任保险
航天活动中的损失不仅包括活动参与者的损失,而且包括对第三者财产及健康的损害。而后一种损害一般发生在航天飞行器失控(空间物体在大气空间与航空器相撞或在外层空间与别国空间物体相撞等)和空间物体落回地面的过程中,也包括太空通信干扰等。以上各种情形都会产生国家责任问题,所以必然要求相应的财产保障,即责任保险。
制造阶段的保险分为火箭和卫星制造保险,保险方式与其他财产险相类似,主要承保的风险包括火箭和卫星制造和安装过程的风险以及各零部件的测试风险。保险期限通常到火箭和卫星吊装至运输工具上准备运往发射基地时终止。这部分保险通常由火箭和制造商业购买。
发射前保险也分为火箭和卫星的发射前保险,主要承保包括火箭和卫星从制造场地运送到发射基地阶段、分别在基地暂时的储存阶段、火箭和卫星的对接阶段、火箭和卫星的燃料加注阶段以及意向点火后发动机紧急关机或意向点火后火箭未脱离发射架臂的风险。
世界上首例航天保险实践发生于1965年。当时美国国家卫星通信联合体为了降低发射风险,减轻因发射失败而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的压力,决定为其即将发射的“晨鸟”卫星投保。此前,尽管国际航天发射活动已持续了8年多,但是与保险业务实践有关的卫星发射及在轨工作资料十分匮乏,所以任何一家保险公司都无法从容地开办针对航天活动的保险业务。即使是在项目有一定政府背景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无法承担相应活动的全部风险。
因此,保险公司与美国国家卫星通信联合体签订的这次发射保险合同仅仅是一个有限责任合同,即对卫星发射前可能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进行责任保险。
由于卫星发射具有高风险性,失败的可能性相对来说很大,所以保险公司在有关的保险实践中前期的准备活动就显得极为重要。保险公司需要在保险合同签订之前收集较为详细的技术水平和财务状况资料,作为保险业务的原始基础。
航天保险最初未遇到太严重的航天事故,所以早期航天保险事业中存在的诸种缺陷也暂时得以掩盖。但从1977年9月开始,国际航天活动中发生的一系列事故,给刚刚起步并逐步走向“繁荣”的航天保险事业和航天保险市场以沉重打击。1977年9月,欧洲一颗技术试验卫星发射失败,造成的损失达2900万美元,耗尽了以往航天保险所获利润的大部分。1978年,日本的一颗卫星失败,损失为120万美元。
外层空间的商业开发活动,尤其是商业发射活动正在飞速发展。到2000年,全球用于航天商业活动的费用年均为170~500亿美元。这必然要求与之相配套的所有辅助服务活动得到同步发展,包括航天保险业的发展。现在,各国用于航天保险服务的保障金大约为30~40亿美元。
然而,航天活动发展到今天,航天保险市场的存在和发展仍面临着严峻考验,存在着一些突出的矛盾。 航天发射失败率以及卫星故障率还相对偏高。在信息和技术水平都得不到实际保障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对投保方单方面的风险评估结果采取信任态度,并据此确定保险金的数额,可想而知其准确性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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