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延误保险是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旅行延误保险是意外伤害保险或健康保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主险后才可投保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其中,保险条款由行程延误费用保险、托运行李延误费用保险和通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凡乘飞机旅行,乘火车、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旅行的乘客,均可以作为旅行延误保险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开始其旅行行程,由于发生下列事故造成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导致被保险人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费用时,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
(二)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自已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 小时之内(不含)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搭乘;
(三)被保险人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6 小时之内(不含)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者被保险人拟搭乘的班机、火车、船舶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或机械故障,导致航班延迟6 个小时以上(含)起飞,火车、船舶延迟8 个小时以上(含)出发、启航。
本条所称合理、必要的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继续其预定行程或在行程延误期间往返于机场/火车站/码头与住宿地点之间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以及被保险人在行程延误期间在当地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宿及伙食费用、国际电话费、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于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应于事故发生之日起15 日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对被保险人未在此期限内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或其代表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所保事项有关的其他保险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与本保险所保事项有关的重复保险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遇到旅行行程延误导致额外支出合理、必要费用时,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具体有: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下列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预定的旅行行程延误导致被保险人额外支出合理、必要的费用,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已定妥座位的航班被航空公司取消,且自该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
(二)航空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提供事先已定妥的座位,且该定妥座位的航班原定起飞时间之时起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 (三)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因航班延误导致错失已代其定妥座位的衔接航班,且于到达转运站后6小时之内(不含6小时)同一机场无其它班机可供其搭乘。
旅行延误保险所称合理、必要的费用,是指被保险人为继续代旅游者预定行程或在行程延误期间被保险人接送旅游者往返于机场与住宿地点之间额外支出的合理、必要的交通费用,以及被保险人支付的旅游者在行程延误期间在当地发生的合理、必要的住宿及伙食费用、国际电话费、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的日用必需品的费用。
第三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保险事故后,如果航空公司免费为被保险
人接待的旅游者提供了膳宿、地面交通、饮料、食品或航空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服务,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支出的合理、必要的国际电话费和因住宿必要而紧急购买日用必需品的合理、必要的费用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行程延误而造成被保险人支付费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劫机、外敌入侵、敌对行为(不论是否宣战)、内战、反叛、革命、起义、罢工、骚动、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接待的旅游者搭乘的班机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四)由于自然灾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机场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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