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太平洋安居综合保险属于家庭财产类保险。
太平洋安居综合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太平洋安居综合保险属于家庭财产类保险。
座落或存放于被保险人户口所在地或经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地点的下列财产,为保险财产: (一)被保险人所有、与他人共有、代保管或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 (二)被保险人房屋内的家具、除手提电话和便携式电脑以外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第二条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财产,不在本保险财产范围内。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保险单中载明的下列财产为本合同保险标的:
(一)用于居住的房屋及房屋内装潢;
(二)房屋内的家具、除手提电话和便携式电脑以外的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
第三条 上述未列明的其他财产,不在本合同保险标的范围内。
第四条 家庭财产保险
(一)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 火灾、爆炸、水管爆裂;
2、 雷击、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洪水、雪灾、雹灾、冰凌、地面突然塌陷;
3、 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 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或其他固定物体发生倒塌;
5、 有明显撬窃痕迹的盗窃;
6、 入室抢劫。
(二)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居住,需临时租借房屋所发生的租借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租借费用最高赔偿限额为家庭财产保险金额的10%。家庭财产保险每投保1万元,租借费用每天赔偿限额为100元人民币;如果家庭财产保险投保3万元(含)以上的,租借费用每天赔偿限额为300元人民币。租借费用与家庭财产部分的赔偿总额不超过家庭财产保险的总保险金额。
(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 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房屋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勘察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施工质量问题;
(二)保险标的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自然损耗,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霉烂、受潮、鼠咬、虫蛀、鸟啄、氧化、锈蚀、渗漏、烘焙;
(三)家用电器使用不当、超电压、超负荷、短路、电弧花、漏电、自身发热或本身内在缺陷造成其本身的损毁;
(四)盗窃、抢劫。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直接对第三者进行的身体伤害和财产损毁;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精神失常。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或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四)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五)放射性污染和其他各种环境污染;
(六)除第四条列明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由于地震、海啸引起的地面突然塌陷。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违章搭建的建筑或设施装置、危险建筑以及非法占有、持有的财产的损失;
(三)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五)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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