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对驾驶或乘坐各类机动交通工具的人员,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对被保险人出现意外死亡、残疾及医治当中产生的医疗费用而在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的保险。
永安驾乘人员意外险是永安财产保险公司对驾驶或乘坐各类机动交通工具的人员,发生交通意外事故时,对被保险人出现意外死亡、残疾及医治当中产生的医疗费用而在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赔偿的保险。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本保险。驾驶或乘坐各类机动交通工具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本合同约定的机动交通工具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3、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四)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按下列约定给付:
1、被保险人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当每次保险事故累计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时,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3、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最长以九十日为限。
4、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五)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负本条第(一)、第(二)、第(三)和第(四)款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2、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3、本合同的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计收,由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且在次年续保的,则投保人在缴纳续保保险费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
无赔款优待比例因无赔款续保年份不同而不同:续保年份第一年按10%计算;第二年按15%计算;第三年及以后积年按2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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