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满意两全保险是家长为孩子规划未来的好帮手,其保险利益包括身故保险金,生存保险金,每年获得的现金红利较其它分红险略有优势。
早早理财乐趣多
保证领取呵护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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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届满前身故,海康人寿将累计已缴纳的保险费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份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届满后身故,每位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其后的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则海康人寿将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50%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份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直至保险合同期满,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任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在领取上述“身故保险金”期间内身故,则我们将“剩余保险金”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份额一次性给付,本合同效力终止。对于已经身故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领取而实际未领取的保险金,作为其遗产处理。
2. 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保险公司按该保单周年日的基本保险金额的比例给付“生存保险金”于被保险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海康人寿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海康人寿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海康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年龄:7天-70周岁
缴费方式:期缴
年缴期限:10年/15年/20年
贷款比率:70%
金先生计划为其出生刚满7天的儿子购买一款保险,希望在强制储蓄的同时,为孩子建立一个在未来能稳定支取的账户。金先生选择了海康人寿金满意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额2万元,年交保费7.1万元,共交6年,累积交费42.6万元,可以获得以下保险利益:
1、1-6周岁,每年可领取1000元,该期间共领取6000元;
2、7-80周岁,每年可领取10000元,该期间共领取74万元;
3、1-6周岁,身故保障金为累计已缴保费;7-80周岁,身故保障金为未领取年金;
4、每年现金分红,可每年领取或以累计生息方式积蓄,假定按中档红利预测,80岁时累计红利约为1,632,446元。
注:该利益演示是基于保险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保险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保险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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