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畅行无忧两全保险”是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一款长期意外保障保险。该产品具有保障高、缴费低,满期返还保费的特点。
国华人寿“畅行无忧两全保险”是为经常驾、乘私家车的客户量身打造的一款长期意外保障保险。该产品具有保障高、缴费低,满期返还保费的特点。
投保年龄;18 周岁-----至50周岁
保险期间:30年
缴费年限: 10年
保险费缴纳:可选择月缴,年缴
案例演示: 李先生30周岁投保该保险,选择月缴300或年缴3600,缴费10年,获得保障30年,保障利益如下:1、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发生意外伤害身故保障300万;2、一般意外伤害身故,残疾,烧烫伤保障30万;3、一般身故保险金,累计所交保险费的110%;4、 满期生存保险金 39600。
保险责任
一般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的,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后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已交保 险费的110%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180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程度 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 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 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烧烫伤等级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基本保险 金额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如在第180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 仍未结束的,我们按第 180 日对被保险人身体情况进行烧烫伤等级鉴定的结果 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不同部位的,我们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 烧烫伤保险金(注:投保前已发生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伤残程度之一的烧烫伤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在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期间遭受交通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180日当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我们按以下情形之一的金额给付 驾乘私家车、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我们不再给 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70周岁,则为10倍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的余额。(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70周岁(含70周岁),则为2倍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后的余额。
满期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之和的110%给 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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