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工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指保险人对雇主依照法律或雇佣合同对受雇员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死亡应承担经济责任的保险。
劳工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指保险人对雇主依照法律或雇佣合同对受雇员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死亡应承担经济责任的保险。
劳工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多以法定形式实施,20世纪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意外事故和职业伤害事故频繁发生,迫使广大工人为争取一定的生活福利权利而斗争,斗争的结果之一,是争取到通过立法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意外或职业病而造成人身伤亡或死亡时,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在资本主义早期,工人受到的职业伤害由自己负责,工伤后出现的生活困难则主要求助于慈善机构救济。这种工伤损害由雇员自负的实践,可以在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风险承担理论”中找到理论依据。亚当·斯密认为,雇主给予雇员的工资标准中已经包含了对工作岗位危险性的补偿,况且,这种风险自负是通过雇员自愿与雇主签订的雇佣合同所规范的。雇员对职业伤害风险自我负责、自我保障这一理论,即成为资本主义早期雇主推卸工伤责任的理论依据。
劳工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在具体实施中各国的标准虽有所不同,但各国劳工法均规定雇主的责任为绝对责任,即对雇员的人身伤害,雇主不论有无疏忽或过失均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如果雇员的人身伤害是雇主的疏忽所致,雇主还应承担根据民法应承担的经济责任,但这应在保险人赔付之前雇员或其家属已提出起诉,并证明雇主有过失。雇主责任险是逐年投保,保费按工资总数及规定的不同工种的费率计算,并打入企业生产成本。
在当今社会,一方面,投保雇主责任保险是雇主应尽的法律义务;另一方面,雇主通过缴纳固定的保险费,将雇员遭受意外伤害时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避免了可能产生的经济纠纷,有助于企业的经济核算,从而也保障了雇主的利益。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都是工业化国家普遍建立的职业伤害保障机制;其客观功效相似,但性质差异较大。我国的职业伤害风险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而持续扩张,但雇主责任保险发展却不成熟,工伤保险制度亦才实施,对劳动者的职业伤害风险迄今仍未找到真正适合国情的保障机制。笔者主张从立法与经营两方面推进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协调发展。
此外,为了更好地解决职业伤害的赔偿问题,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立法亦存在着协调发展问题。表现之一是:民法、劳工法和雇主责任法在许多国家往往同时并存;民法是雇主责任保险法的法律基础,劳工法是工伤保险的法律依据,雇主责任法是雇主责任保险的直接法律依据。如立法完备的英国和美国,其雇主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就是雇主责任法。表现之二是:一些只有劳工法而没有雇主责任法的国家和地区,雇主责任保险的法律依据就是劳工法及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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