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保险合同是以飞机为保险标的,当承保飞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及产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协议。
飞机保险合同是以飞机为保险标的,当承保飞机在保险期间内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及产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时,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协议。
飞机保险合同险别
飞机保险按适用范围:国内航线飞行保险;国外航线飞行保险;飞行试飞保险。
飞机保险合同保险责任
(一)机身险
飞机在飞行或滑行中以及在地面上,不论任何原因(不包括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意外损失或损坏,包括飞机失踪。
本保险合同还负责赔偿因意外事故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运输的费用及清除残骸的费用。
(二)第三者责任险
由于飞机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被保险人及其支付工资的机上和机场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除外。
(三)旅客法定责任险
由于旅客在乘坐或上下飞机时发生意外,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或所携带和经交运登记的行李物件的损失,以及对旅客及其行李物件在飞行过程中因延迟而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旅客是指购买飞机票的旅客或为被保险人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但不包括为履行被保险人的任务而免费搭载的人员。
(四)机组及机务人员责任险
由于机组及机务人员在执行飞行任务或上下飞机时发生意外,造成机组或机务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飞机保险合同责任免除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哄抢、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及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但因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本身的污染不在此限;
(四)被保险飞机不符合适航条件而飞行;
(五)被保险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制造及机械缺陷,但因此对飞机造成的损失不在此限;
(六)本保险人《飞机保险附加战争、劫持险条款》规定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机长)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八)任何人因为疾病、殴斗、自残、自杀、欺诈或犯罪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九)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十)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一)精神损害赔偿;
(十二)各种间接损失。
投保飞机保险注意问题
以往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经常出现免责条款“潜伏”在合同里。如果保险公司没有提示,许多投保人容易忽视免责条款,或对免责条款的涵义并不了解。此指导意见规定,免责条款必须内容明确、具体,没有歧义,并在保险合同中使用黑体字等醒目方式或以专门章节予以标识、提示,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书面形式确认明白条款内容,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原则上应当达到普通人在通常情况下能够明白地知晓免责条款的内容、涵义和法律后果的程度。如果免责条款未达到上述标准,出现争议时,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免责条款拒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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