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财产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1.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的条件。 2.保险人履行损失赔偿责任的限度。 3.损失赔偿方式另外还有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和派生原则,我们将在一会进步讨论。
1. 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 通过采用适当的分摊方法,在各保险人之间分摊其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从而使被保险人既能获得充分赔偿但是也不能超过其实际损失。 重复保险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 (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 (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 2.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是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失时, 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如果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赔偿责任后, 依法就取得了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与此同时,被保险人就失去了相对应的相关权利。
1、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具体应分为: 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和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 致的贬值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2、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 包括停运损失、贬值损失等 。对交通事故中被损坏的车辆的停运损失
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的财产损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补偿受害人: (一)对从事正常生产和生活的人员造成的财产损失; (二)对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造成财产损失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生产生活设施等造成直接损失的; (四)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损失。
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的财产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权获得政府补偿: (一)对主动攻击和故意伤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人员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对进行非法狩猎活动或者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野生动物繁殖场所的人员造成财产损失的; (三)对在依法划定的生产经营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直接损失的; (四)驯养繁殖、运输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的者财产损失的;(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不予补偿的其他情形。
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者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人应当及时报告发生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派出不少于两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对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做好调查笔录和现场影像资料取证,并宣传有关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财产损失的政府补偿政策。村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协助受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委托人报告情况,配合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现场勘查、调查核实等工作。
对于医疗费用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这一问题,从国际惯例或者保险理论界的主流观点看,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我国保险实务中却存在着很多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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